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逸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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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是一宗常見的屋邨青年朋輩打鬥案件。案件涉及兩名傷者。其中一名傷者被毆打至頭部血腫,左眼眶骨骨折。另一名傷者則遭受4處頭部裂傷,須縫合20針。

Cites 1 case

上訴法庭批准第一被告就定罪上訴的許可申請撤銷定罪的裁決和判刑,但拒絕第二被告的申請。請参閱 CACC151/2010 日期: 2011年4月4日
Case No.DCCC 104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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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 邵逸文  
第二被告 劉銘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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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梓筠律師,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馮律師行,代表第一被告
葉豪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柱才律師事務所代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判刑理由書

量刑裁決

1.兩名被告人經審訊被裁定兩項惡意傷人罪罪成。

2.本案是一宗常見的屋邨青年朋輩打鬥案件。案件涉及兩名傷者。其中一名傷者被毆打至頭部血腫,左眼眶骨骨折。另一名傷者則遭受4處頭部裂傷,須縫合20針。

3.被告警誡供詞中透露傷者一方事前曾襲擊被告們的朋友「吉吉」。「黃狗」因而召集2名被告人與其餘5名男子一同前往葵涌安蔭邨襲擊對方,還以顏色。

4.D2年僅19歲,來自一個破碎家庭,自少居住於祖母及祖母男友家。D2曾任職快餐店、洗車店與財務公司,自2009年12月無業。D2曾因盜竊接受感化。於感化期D2違犯感化條款,再度受罸。

5.在調查階段,審訊階段及定罪後被感化官接見階段D2均無悔意。D2辯方律師指D2真心悔改,希望法院重輕發落。考慮D2在事件中的一貫態度,本席深信D2指他誠心悔改只是他的敷言詞。本席未能察覺到D2有半點反醒覺悟心。

6.鄧楨副庭長於Sivaraj CACC 290/2009 案中指出惡意傷人案件的監禁期,因應案件的嚴重性,多為3至12年不等。

7.朋黨毆鬥當是香港法紀所不容。社會更不能接受濫用私刑的情況。案件雖然嚴重,現考慮傷者似無永久性殘缺,雖然傷及眼眶骨的後遺症不難預料,D2年青,遭受朋輩影響,似非主犯,本席採用較低的3年量刑判罸,判D2對於兩項惡意傷人罪均須監禁3年,同期執行。

8.D1以拳腳參與毆打兩傷者。D1過往曾因傷人與打劫罪接受感化,感化完結後D1似有改善,重新求學,意圖改過。本席本應考慮以類同的3年量刑為D1的判罸監禁期;但考慮D1曾努力意圖改過,雖然D1未有遠離損友,因而參與本案的傷人事件,考慮D1向感化官表達悔意,本席願給予D1最後一次的改過機會,採納一項令D1能以改過自新為出發點的量刑裁決,對於D1面對的兩項惡意傷人罪,判D1到教導所(training centre)接受教導。

  ( 源麗華 )
  區域法院法官

上訴法庭批准第一被告就定罪上訴的許可申請撤銷定罪的裁決和判刑,但拒絕第二被告的申請。請参閱 CACC151/2010 日期: 201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