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湖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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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7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022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5月18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5月18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就此兩項控罪,她分別被判處2個月及15個月即時監禁,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案發當日從涉案的超級市場內盜取約值100元的食物。離開超級市場時,她被職員截停。警員到場後,上訴人承認她於2009年8月非法從內地來港。 3.求情時,上訴人表示她是一名孤兒,在內地無親無故,因沒有錢購買食物所以干犯本案。 4.就首項盜竊罪,裁判官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上訴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2個月;至於次項控罪,裁判官在上訴人認罪的情況下判處一般的15個月即時監禁;另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無親無故,在香港的境況令人同情,故頒令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5.上訴人現在席前聲稱她是被綁架來港,本席相信她的意思是她並非存心偷渡的,因此希望在量刑上能有更多的寬減。此說法與她被會見時所述不符,亦與她在庭上所承認的案情不一樣,本席拒予接納。 6.裁判官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已對上訴人盡量仁慈,本案沒有其他的上訴理據,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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