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廣發

Case No.DCCC 111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1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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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 蕭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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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3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偉雄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震共律師行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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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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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被告在2009年8月21日於荃灣地鐵站內管有376片及一些碎片的藥物,內含共26.07克3,4一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3,4 MDMA,即巿面俗稱“狂喜”的藥物)。

3.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上述藥片是‘狂喜’,是‘阿明’叫他帶往荃灣交與他人,他可獲的運送報酬是港幣1,000元。

4.被告出生於香港,現年33歲,父母退休,家中有一名姐姐。被告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他曾當車房工人,文員,保安員,運輸工人及健身導師。在1993年當被告還是16歲的青少年時,被告曾干犯入屋犯法罪,接受12個月感化。被告於2003年加入黑社會。自2003年至2008年被告干犯不同的刑事罪行,包括藏毒,刑事恐嚇,盜竊,毆打,一般傷人罪及售賣色情或侵犯版權物品等罪。

5.於求情陳述中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生長於一個破碎家庭,自小由父親照顧。被告在當健身導師時,服用違禁藥物以爭取睡眠,後因濫用藥物,以至患上抑鬱症。被告在2008年7月25日出獄,他於出獄3星期後被捕。被告指他希望協助父親籌募白內障的醫療經費。

6.辯方律師指被告在扣押期間在懲教署見到基督教牧愛會的牧師,希望其後有機會到福音戒毒邨學習。

7.對於安非他明(俗稱“狂喜”)的物質對青少年的禍害,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法官於許守城CAAR 7/2006 [2009] 1 HKLR 1 案中詳盡分析不同的數據、“狂喜”的藥性、青少年濫藥的趨勢、其普及性及其禍害。

8.被告管有26.07克 (共376片)的安非他明,恰當的判罰應為4年10個月至5年。被告指他雖有機會盜用部份狂喜藥丸,佔為自用物品,但他並無盜用上述物品。

9.被告有力的求情要素,當是他認罪有悔意。本席接納4年9個月為恰當的刑量起點,准以1/3減刑,指令被告對於他管有危險藥物以供販運的控罪,監禁3年2個月。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