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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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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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量刑裁決 1.被告人承認下列三項罪名:-
2.事件發生於2009年9月3日早上8時25分。警員在被告人的大角咀家中搜出上述危險藥物與毒藥。於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打算出售存於吸塵機內的13小包氯胺酮;放置於窗台的一小包氯胺酮則是他的個人吸食劑;擺放於客廳台上的19片佐匹克隆鎮靜劑是他從藥房購買的安眠藥。他不知上述19片鎮靜劑是羅列於毒藥系列的藥物,但他確知該些藥片是違禁藥物,並須獲醫生配方才能購買。 3.被告現年24歲,與女友同住,中五教育程度,在旅遊公司工作。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僱主、牧師向法院呈交求情書信。被告過往有不同的犯事記錄。他在2008年因藏毒被判3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被告在緩刑期內再度干犯同樣的罪行。 4.被告人最強烈的求情因素,是他認罪有悔意。本席採納以下的量刑起點:(a)第一項販運罪5年監禁註一 (b)第二項一般藏有毒品罪6個月監禁(c)第三項管有毒藥罪3個月監禁。 5.因應被告人認罪有悔意,誠心改過,本席准予1/3減刑,並指令被告人服刑期如下:-
6.由於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再度干犯同類罪行,他原有的3個月監禁應即時執行,但考慮到被告人在緩刑首9個月內無犯事,本席准予3個月監禁中的一個月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餘下2個月分期,即被告人總刑期為3年8個月。
註一根據許守城[2009] 1 HKLR 1 的量刑判罸指引,管有不多於50克氯胺酮以供販運用途的恰當量刑判罸約為4年至6年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