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嘉政ch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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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36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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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傅嘉政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被告喺本席嘅席前承認控罪。 案情顯示,喺案發嗰日有一隊警方嘅人員執行反毒品行動,就喺油塘中心附近。當時警察睇到被告人你從一輛私家車度落車,拎住一個黑色嘅膠袋。你將個膠袋擠咗喺個車尾箱度,跟住就返番去個車度就開車。於是警方跟隨你嗰架私家車。當架私家車後屘去到藍田嘅時候停低咗,警察見到被告你落咗車,就喺嗰個車尾箱度拎咗個黑色膠袋出嚟。跟住同另一個男人,就本來坐咗喺架車前座嘅乘客位,落咗車同你一齊就行。當時你仲係住呢個黑色嘅袋,神色就好緊張,周圍咁望。咁警察就跟住你。後屘就喺滙景花園嗰個平台度將你同埋另外嗰個男子截停咗。搜你嘅時候就發覺嗰個袋入面其實係有一啲嘅氯胺酮。而當時就即刻拉被告你,話係販運危險藥物。咁喺警誡之下你就承認係幫其他人帶呢啲毒品嘅。 咁後屘喺差館度,就進行呢一個錄影會面。咁當時被告人你就解釋咗係點樣用500鈫呢個報酬收就未收到添就應承幫人哋去帶呢個氯胺酮。就係由一個人度(即係暫稱佢叫做「甲」),就帶到去畀另外一個人。即係其實喺甲度係攞錢,然後喺乙度買咗,就應該係畀返甲嘅。咁而後屘警方亦都喺被告人你屋企就搵到有個電子磅,同埋有啲係可再封嘅膠袋。咁你話當時就係嗰個甲留低喺你屋企嘅。嗰啲份量嗰方面,經過檢驗之後,就發覺係一啲嘅粉狀嘅物質係有247.70克嘅,咁而其中含有係氯胺酮嘅成份就係200.09克,市值嗰方面大概係29,000鈫。 被告你嘅背景─而家21歲,案發嘅時候就係20歲;初犯,屋企係獨子。屋企本來個家庭就都唔錯,都算可以講係富裕,但係後來就爸爸媽媽生意失敗,咁經濟嗰方面就冇以前咁好嘅。被告你本身亦都寫咗一封英文信,本來係畀另外一位法官嘅,因為初初我諗你唔知道呢件案件會係由我處理。咁你喺嗰封信件入面都顯示到,你即係干犯咗而家呢一個控罪,就係感到非常之後悔,同埋亦都係答應以後唔會再係干犯法律,就希望要求呢個法庭盡量輕判你。而被告你嘅雙親亦都係有寫信畀本席,佢哋都係非常之自責,就話自己喺以前被告你成長嘅時候,因為過於掛住要處理自己嘅生意業務係疏於管教。佢哋兩位亦都係要求本席盡量輕判你。另外被告你以前讀書嗰間學校嘅校長都寫咗一封求情信係畀本席。咁校長就話你讀書嘅時候嗰個學業成績就平平,但係校長都係話希望本席係畀機會一個年輕人有重新做人嘅機會。 咁你嘅代表陳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要求本席考慮到你喺呢件事件嚟講係一個初犯者,亦都係要求本席喺呢個有量刑指引嗰個範疇之內去盡量輕判你。 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旦呢個罪犯係被拘捕,定罪之後係需要受到嚴懲。咁就氯胺酮嚟講係有呢一個量刑嘅指引,案例就係一件叫做許守城嘅案件。喺嗰件案件,上訴庭頒下嘅量刑指引就係如果一個犯人係販運50至到300克嘅氯胺酮,嗰個量刑嘅起點係喺6年至9年之間。 被告你為咗賺快錢,甘願幫人做呢一個「帶家」,將啲毒品係由一個人帶到去另外一個人。喺本席嘅席前需要將一個咁年輕嘅人判監,本席認為係一件非常之遺憾嘅事。但係本席亦都必需要履行本席嘅職責,係將一個恰當嘅刑期係判予畀呢個被告人。當然,本席呢一個做法,喺判刑嘅時候亦都明白到被告人父母佢哋嘅感受,咁但係始終本席都仍然係要盡忠職守。 呢件係一件非常之嚴重嘅案件,被告人本身先前係冇案底,喺呢方面就唔係太大嘅幫助,咁不過始終我係量刑嘅時候,我都考慮到被告你係初犯者。喺考慮咗呢個案件嘅案情事實所涉及嘅毒品份量(即係200克嘅氯胺酮)同埋被告人本身嗰個個人嘅背景,包括先前係冇案底呢一樣,本席就認為一個量刑起點7年係恰當嘅。咁被告你喺本席席前係坦白承認控罪,本席係會畀你呢個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除咗被告認罪呢一方面之外,本席就睇唔到有其他嘅理由係再將呢個刑期係遞減,咁所以就呢一個販運危險藥物嘅罪名,被告係需要坐監四年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