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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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就兩項罪行裁判官判上訴人往小欖精神中心接受治療三個月(入院令)。上訴人現就該入院令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4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4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4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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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許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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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0年5月26日

裁判日期:2010年5月26日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就兩項罪行裁判官判上訴人往小欖精神中心接受治療三個月(入院令)。上訴人現就該入院令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的案情簡單。上訴人在紅磡火車站上了一部的士,目的地是黃大仙。他因車費的問題與司機有爭拗,上訴人以拳毆打司機,此時有一名男途人經過,上訴人不發一言,突然以拳襲擊上訴人。

判刑理由

3.裁判官在判刑時參閱了兩份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書,認為雖然上訴人的認罪行為顯示他有悔意,但考慮到上訴人的無理行為及報告內容,認為為了上訴人及社會利益,他需要及適當作出入院令。由於建議入院令為期三至四個月,裁判官作出為期三個月的入院令。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他並沒有不發一言便襲擊該男途人,至於為何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有關案情?他指他當時並沒有聽到。上訴人要求本席考慮事件,拳打他人並不弄成甚麼傷害,判入院令的刑期是過重。他希望本席可以判他入住「中途宿舍」。

討論

5.當法庭需要處理一名精神病患者的判刑時,法庭的做法是不論犯案人的精神問題是否他犯案的主因,法官是盡量讓該犯人有機會在醫院接受治療:(參看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

6.上訴人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以前有入院紀錄及曾入住「中途宿舍」。兩名精神科醫生都表示上訴人不單有精神病徵狀,更有暴力傾向,認為他需在精神科中心接受治療。

7.考慮了本案案情——尤其是上訴人認罪時承認了他無故毆打旁人,他的精神狀況及他的暴力傾力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不論以上訴人本人利益或社會的利益來看,入院令都是恰當的。本席駁回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託李偉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