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i Ka Man 訴 Cheung Kam K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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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526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8年第5265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10年3月25日及26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0月5月31日 判案書 1.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歸還貸款$310,000。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承認欠原告人$260,000,因此法庭就此筆$260,000款項判原告人勝訴。本庭需要審理的,是被告人是否仍欠原告人餘下的貸款$50,000。 原告人的證供 2.2005年7月,通過他的母親張玉嬋,原告人向被告人借出$250,000,被告人會付$60,000作為利息,而張玉嬋則全權負責收回欠款之事。 3.2005年12月26日,張玉嬋對他說,被告人意欲多借$50,000,她問他是否願意再次借款給被告人,他說,由她決定是否再次借款給被告人,最後,她決定多借$50,000給被告人。 張玉嬋的證供 4.2005年7月,被告人(張玉嬋的弟弟)向他借錢。與原告人商量後,她決定答應被告人的要求。原告人開出一張$250,000的支票通過她轉交予被告人。同日,她把該支票交給被告人。直至2005年12月之前,被告人總共償還$50,000。 5.2005年12月26日,被告人致電給她,要求多借$50,000,於是他致電原告人,問他是否願意再次借$50,000給被告人。原告人說,由她代他決定是否再借錢給被告人。由於被告人當時已償還第一筆借款中的$50,000,她決定多借$50,000給被告人。她叫被告人在當日到玫瑰園等她;在家裏拿了$50,000後,她到玫瑰園把$50,000交給被告人。連同第一筆欠款的$260,000,被告人總共欠款$310,000。其後她多次向被告人追討$310,000的欠款,但他沒有還款。 6.張玉嬋說,由於她只是把被告人償還的$50,000再次借給被告人,這等於他沒有就第一筆借款還債,所以他仍欠$310,000,因此她沒有作出有關2005年12月26日借出$50,000的記錄。 被告人的證供 7.被告人否認他曾向原告人借$50,000的款項。他說,張玉嬋於2009年5月12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SCTC7755/09)一案中指稱在2005年至2008年間,她只曾借出以下三筆款項給被告人:- 2005年7月14日: $250,000 2005年12月28日: $20,000 2007年12月25日: $30,000 張玉嬋從沒有提及2005年12月26日的借款,她每次借出款項都是有證據的,因此,張玉嬋沒有向她借出$50,000。 8.在他的證人陳述書的第7段,原告人指張玉嬋在2005年12月26日致電給他,問她是否願意再次借款給被告人,最後她說她決定多借$50,000給被告人,這與張玉嬋的證供一致。 9.本庭接納原告人和張玉嬋的證供,兩人都是誠實的證人,他們的證供詳盡可信。本庭不相信張玉嬋會誣陷她的弟弟。本庭不相信被告人的證供,他有多次的借款,他的證供簡單,本庭裁定他的證供不可靠。 10.本庭頒令,被告人須在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50,000及其利息,利息由2008年11月24日起計直至債項清付為止,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 訟費 11.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但無須支付聘用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任何一方不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 由Leung, Tam & Wong律師事務所轉聘Dennis W. Sit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