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若蘭

Case No.DCCC 114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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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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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0年4月29日上午10時1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Nicholas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IP Chi ho Arthur,由郭匡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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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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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徐若蘭小姐在本席座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8月1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39號金雞廣場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2.8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8.36克混合劑。

承認事實

2.於2009年8月18日大約01:34時,被告人在旺角洗衣街39號金雞廣場地下外被警務人員截查。警務人員在他左前褲袋內找到兩包危險藥物,即控罪中所指的內含22.8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8.36克混合劑。在被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買了這些危險藥物作為自己吸食用途。

3.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是一名癮君子及在2009年8月17日在油麻地以約15,000元購買有關的危險藥物。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5.被告人今年35歲,已離婚,育有四個分別為10歲、8歲、三歲半及一歲半的小朋友。她在18歲的時候因為受到男朋友的影響而染上毒癮,及因為有毒癮的關係,找不到工作,而要靠公共援助過活。被告人的小朋友現在由被告人的父親所照顧。

6.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對於觸犯本案已經感到非常後悔及決定改過自新,不會重犯。基於被告人沒有過往刑事紀錄,大律師要求法庭在本案以5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及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認罪刑期寬減。

判刑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正如大律師在求情的時候所指出,上訴法院在女皇劉德明 [1990] HKLR 370一案已經訂下清晰判刑指引。根據這個指引,如果海洛英鹽酸鹽的含量是10至5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5至8年的監禁。本案所涉及的海洛英鹽酸鹽含量是22.89克,因此一般的判刑起點應該是大約6年的監禁。雖然被告人有四個小朋友需要她照顧,但是被告人在犯案之前應該很清楚會有現在的後果,因此這一點並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

8.有案例指出,就本案這樣嚴重的罪行而言,沒有刑事紀錄並非一個有力的求情理由,但是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法庭仍然決定會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的寬減。本席採納五年九個月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三年十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