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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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4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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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徐若蘭小姐在本席座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9年8月1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39號金雞廣場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2.8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8.36克混合劑。 承認事實 2.於2009年8月18日大約01:34時,被告人在旺角洗衣街39號金雞廣場地下外被警務人員截查。警務人員在他左前褲袋內找到兩包危險藥物,即控罪中所指的內含22.8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8.36克混合劑。在被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買了這些危險藥物作為自己吸食用途。 3.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是一名癮君子及在2009年8月17日在油麻地以約15,000元購買有關的危險藥物。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理由 5.被告人今年35歲,已離婚,育有四個分別為10歲、8歲、三歲半及一歲半的小朋友。她在18歲的時候因為受到男朋友的影響而染上毒癮,及因為有毒癮的關係,找不到工作,而要靠公共援助過活。被告人的小朋友現在由被告人的父親所照顧。 6.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對於觸犯本案已經感到非常後悔及決定改過自新,不會重犯。基於被告人沒有過往刑事紀錄,大律師要求法庭在本案以5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及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認罪刑期寬減。 判刑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正如大律師在求情的時候所指出,上訴法院在女皇訴劉德明 [1990] HKLR 370一案已經訂下清晰判刑指引。根據這個指引,如果海洛英鹽酸鹽的含量是10至5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5至8年的監禁。本案所涉及的海洛英鹽酸鹽含量是22.89克,因此一般的判刑起點應該是大約6年的監禁。雖然被告人有四個小朋友需要她照顧,但是被告人在犯案之前應該很清楚會有現在的後果,因此這一點並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 8.有案例指出,就本案這樣嚴重的罪行而言,沒有刑事紀錄並非一個有力的求情理由,但是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法庭仍然決定會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的寬減。本席採納五年九個月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三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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