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世榮

Case No.DCCC 114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4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4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世榮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

日期:

2010年4月28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rew L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ammy HO,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及不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審訊後,本席裁定該控罪罪名不成立,轉以裁定被告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的證供和控方所唸出的案情撮要是一致的,裁決書中亦有詳細地列出,因而不在此重複案情。

被告人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3.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案發時剛開始重讀中五。稍前,於2009年在茶餐廳做了數個月的暑期工,月入4,500元。在2000年,被告人與母親孖生兄弟來港定居,他與父母、兩名兄弟同住,彼此關係融洽。在父母眼中,被告人是一個內向,但行為檢點、聽話、沒染上陋習的孩子,在學校亦沒有出現行為上的偏差,家人表示支持被告人日後更生的生活。

有關各報告的內容及考慮

4.2009年從事暑期工時,在損友及瀏覽色情網頁影響下,被告人開始召妓。對於今次罪行,被告人表悔意,希望可重新做人。感化官認為,被告人並非冥頑不靈的罪犯,但仍需適當的介入,以將被告人劣根性撥亂反正,專業的指導是必然的。案發之後,保釋期間,被告人已經停止召妓,繼續求學,但仍瀏覽及觀看色情網頁。懲教處所撰寫報告中稱為了被告人自身以及加強其守法的意識,認為給予紀律性訓練,加上法定監管,將對被告人有裨益。被告人在體能、精神及健康上,是適合被羈留在更生中心接受訓練。

5.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中指,被告人是一個頭腦簡單、行事魯莽、不顧後果,但非惡貫滿盈的罪犯。還押期間,他對劣行深表悔意,有更深一層的領悟及醒覺。委員會認為,在專業人士監管下給予被告人一個自新機會未嘗不可,讓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為一個好的判刑選擇。

判刑

6.本席考慮被告人過往並無刑事案底,年紀尚輕,對於第一證人所施的襲擊並非嚴重,所導致的傷勢亦只是輕微。本席是在審訊後裁定被告人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從被告人辯護的方向來看,即使已承認對第一證人作出襲擊但仍就普通襲擊控罪採取不認罪的態度,法庭相信部份原因可能是受大律師意見影响下而作出。但是本席仍打算從輕發落,讓被告人一個自新機會,希望經此役,品格和價值觀會有所改善。亦希望在感化官指導和監管下,被告人在品格或價值觀上能有所提升。

7.在這大前提下,法庭認為判處感化令為適當。現判被告人為期18個月的感化,感化令有效期間,要遵守感化令及遵從感化官一切合理指示,不能觸犯法例。若違反感化令,法庭可作出適當的懲罰,或就原有的罪行重新判處刑罰。

  吳蕙芳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