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周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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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5728號) --------------------------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0年5月26日 裁判日期:2010年5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未有先行繳款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下進入已付車費區域」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556 章《香港鐵路條例》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第 14(a)及43 條附例及其附表。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顯示一名港鐵工作人員(控方第一證人)目睹上訴人在案發當日下午約4 時28 分,在觀塘站的「OF」號旋轉捍式入閘機,在一名女士通過入閘機時,在該女士後面拉著閘杆,令閘機留下空位,上訴人繼而在沒有使用車票的情況下入閘。 3.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要求他出示車票。上訴人出示一張成人八達通咭。控方第一證人即時以手提讀票機檢查上訴人的八達通咭,發現最後一項記錄是同日的2 時58 分在觀塘出閘,但並無任何入閘記錄。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有作證。他不否認他在觀塘站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但他指當日較早前在坑口入閘,在觀塘等人。等了差不多一小時後才突然被控方第一證人查問。上訴人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以手提讀票機查閱其八達通時,資料顯示是他有在坑口入閘的記錄的,但不知為何其後沒有該記錄。上訴人認為港鐵職員「做手腳」誣蔑他,更改了記錄,令他在坑口的記錄消失了,反而有他在觀塘出閘的記錄。 上訴理由 5.上訴人作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重申他在裁判官席前所作的證供。他指港鐵的職員「講大話」誣蔑他,他的版本才是正確。他是在坑口入閘,從來沒試過在觀塘不付車票的情況下入閘。 討論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7.綜觀本案案情,其實事實很簡單,控辯雙方證人各執一詞,裁判官作了事實上的裁斷。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此優勢,他在考慮證供後,裁定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在這情況下,本席沒有任何理據干預裁判官所作的裁定。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
控方:由的近律師行轉聘林芷瑩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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