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和

Case No.HCMA 816/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1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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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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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5月7日

裁決日期:2010年6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5個月。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的士司機。2009年4月14日晚上7時多,他駕駛的士到達尖沙咀中港城客運大樓接載乘客。他將的士停泊在汽車通道後下車步往大樓,當他看見旅客步出大堂便上前查詢對方曾否電召其的士。此時,上訴人從後高呼聲稱此客人是他的。

3.當控方第一證人轉身回望時,上訴人揮拳襲擊其頭部眼眉處,控方第一證人後更看見上訴人拳頭指縫間夾着一類似鎖匙的物件。

4.控方第一證人因感到痛楚將上訴人推開,雙方隨即扭作一團,保安員迅速到達將他們分開。即使保安員分開了他們,但上訴人仍不斷進迫,意欲襲擊他。最後,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他左眼眉處須縫上3針。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一名女保安員作證。女保安員指出當天她曾推開大樓的玻璃大門讓旅客離開,背後不久傳來了一些嘈吵聲,她回望時看見兩名男子正糾纏在一起。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基本上指裁判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因為:

(i)    控方第一證人講及到達中港城的客運大樓的目的證供前後矛盾;

(ii)   控方第一證人講及是否認識上訴人證供前後矛盾;

(iii)   控方第一證人講及他沒有注意到女保安員的存在是不可信的;

(iv)   控方第一證人只在覆問時才講及上訴人曾自稱三合會成員;

(v)   裁判官錯誤地扭曲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

討論

7.此案不是單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案發的現場裝設有閉路電視,控方在審訊時亦呈上涉案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供裁判官參閱。

8.本席也有機會看過此閉路電視錄得的片段。片段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橫過馬路步往大樓的出口,一名旅客亦推着行李步出大樓的玻璃大門,控方第一證人此時上前與此旅客似有傾談。

9.片段亦顯示當控方第一證人橫過馬路不久,上訴人便亦步亦趨緊隨控方第一證人橫過馬路,到達大樓外控方第一證人與旅客似有傾談的地方。雙方近距離面對面站立一會後,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突往左移,他接着推開上訴人,雙方亦隨即扭打起來。即使保安員很快到達,但從片段看到,上訴人依然不斷意欲繞過保安員走近控方第一證人身旁。

10.從片段我們亦看到上訴人一度將上衣脫去。

11.片段雖沒有清楚拍攝得上訴人揮拳,但卻清楚顯示上訴人尾隨控方第一證人到達大樓的門外。襲擊後,上訴人不斷進迫且脫去上身衣服。這等影像顯示上訴人在本案中是打鬥的始作俑者,亦是兩位中具侵略性的一位。客觀的醫學證據亦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眼眉受傷,並須縫上三針。

12.就首項上訴理據,上訴人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實際上是在大樓處兜搭乘客,故此他在庭上更改到達大樓的目的。另外,他走近大樓大門時根本沒有看見,亦沒可能看見所謂預約的客人,他實在庭上說謊。

13.在考慮整體案情後,本席同意裁判官所述,即控方第一證人到達中港城客運大樓的真正原因究竟是兜搭還是接載預約的乘客,在今次事件中(除影響控方第一證人作為證人的可信性外)相對並不重要。

14.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更改證供很大程度是他知道的士司機不應兜搭乘客,但這並不表示控方第一證人在其餘的證供中必定有所隱瞞。片段顯示該名旅客事發時離開現場,這旅客既非控方第一證人的乘客,也非上訴人的乘客。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他信納控方第一證人庭上所述,即當後者在警署錄取口供時,他因剛接受完醫生診治,精神疲倦,故未能向警員表達清楚。本席不如裁判官有機會細聽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得出此結論可能與本席不同,但並非一個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的結論。

15.至於第二點上訴理據,上訴人律師針對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就是否認識或見過上訴人證供上出現的矛盾。控方第一證人最初向警員講及他間中開車到中港城時曾見過上訴人,並謂對方是經營「白牌車」的。控方第一證人其後在法庭上卻聲稱他實際上從沒見過上訴人,早前向警員所述只是被襲後在現場從其他的士司機處得悉。

16.就着此點,上訴人在初審時從沒爭議他當天沒有與控方第一證人爭執,本案不涉身份證供,本席亦完全看不到其重要性 (當然除了上訴人律師強調的證人的可信性外)。正如上段所述,本席明白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為避免被指控在客運大樓兜搭乘客而更改其到達大樓的原因,但是本席完全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就此點所說若非屬實,為何在庭上要作出更正?

17.至於第三點的上訴理據,本席認為與第二點如出一轍。上訴人有否注意到女保安員的出現或推門,根本與案件沒有任何的關係。當天控方第一證人一心上前,無論是兜搭乘客也好、迎接預約的乘客也好,他的注意力必然是集中在乘客身上。一名女保安員打開大門讓乘客將手推車推出門外,這些都只是日常生活零碎的片段,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注意此女保安員的存在對他是否一名可信的證人根本了無關係。

18.至於第四點的上訴理據,本席認為只加強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他沒有信口開河隨意作出指摘。

19.至於第五點的上訴理據,上訴人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庭上的證供清楚講及他一轉頭便遭上訴人襲擊;但閉路電視片段卻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是轉身步行了一、二步後才被襲擊;裁判官硬將控方第一證人庭上清晰的證供與客觀閉路電視影像的分歧合理化。上訴人律師有此指摘源於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控方第一證人講及一轉頭便遭襲擊只是控方第一證人形容事件迅速發生而已,故此他庭上的供詞與客觀的片段並無不吻合的地方。

20.在考慮所有證供後,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廣東話「轉眼」、「轉頭」並不一定代表眼部或頭部從一方轉往另一方的意思,它們也可表示「轉瞬間」的意思。

21.裁判官在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的證供清楚直接,他講及傷勢的形成及位置亦與醫生診治結果吻合。裁判官在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同時,亦在裁斷陳述書特別提及他深知後者在1997年曾有一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但他表示不能單憑此紀錄便斷言其證供必不可信。

22.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除非裁判官的裁斷違反邏輯及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本案沒有這方面的情況出現。小心考慮過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及律師的陳詞後,本席信納定罪並無不穩妥的地方,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5個月的監禁即時執行。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鄺偉全律師行委派李寶榮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