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成明

Case No.DCCC 268/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6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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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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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10年5月3日上午10時2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Betty F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K. Ch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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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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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接納你律師所講,係冇特別嘅環境或者因素令到你呢兩個控罪比一般類似嘅控罪更加嚴重,至於控方案情開宗明義話你光天化日犯案,呢啲係冇意思。光天化日打劫,個個人都話係好嚴重,咁鼠竊狗偷,通常都係夜瀾人靜行事嘅,咁如果兩害取其輕,任何人都係認為「光天化日」冇咁震撼性,當然意思證明你係大膽,並不表示你令到呢件案嘅因素更加嚴重,如果唔係嘅,夜晚犯案,法官你又話係嚴重,光天化日你又係嚴重,就講來講去都係嚴重,咁就係兩害取其輕嘅,本席認為令到屋入面嘅人受驚嘅程度,或者受驚嘅或然率,或者驚動到屋入面嘅人嘅或然率嚟計,光天化日犯案唔可以--就算唔係比較輕,都唔可以講話係較深宵、夜瀾人靜、個個瞓晒覺犯案為嚴重。

2.所以嚴重嘅呢,要睇下有冇對屋入面嘅人造成實際嘅傷害,咁係冇嘅。又要睇下你未發覺嗰陣時你自己嘅處理手法,會唔會做出任何舉動令到屋入面嘅人更加驚恐,咁你亦都係冇嘅,你請恕本席無禮,只係一般嘅、無膽嘅、鼠竊狗偷,一見到有人、一被人發覺就走,咁所以呢樣嘢就不造成任何因素令案情更加嚴重,亦都唔係一個輕判嘅理由,法庭要睇上訴庭嘅指引。上訴庭嘅指引都3年以上㗎喇,呢啲案件點解嚴重,就係第一就破壞人哋私隱先,呢啲係住宅樓宇,同埋你亦都應該知道日頭都可能會有人喺度,你係冒險,除咗冒自己被捕危險,就係冒他人之險,因為你有可能驚嚇到屋入面嘅人,同埋你犯案某個程度上有決心㗎喇,唔想空手而回,第一間屋冇嘢偷就去偷第二間屋,咁呢啲案件就唔係睇下你嘅收獲有幾多,換句話講,亦都唔係睇你有冇收獲、係咪空手而回就係求情因素嚟,咁法庭認為法庭判案就要考慮,佢當日去完一間屋冇嘢偷,跟住又去第二間屋。

3.法庭仲要考慮另外一樣嘢,我諗睇你個紀錄,可能法官都有同你提過,就表面上有個案例,個嚴重性係講關於呢個企圖盜竊嘅,個嚴重性睇下你係咪積犯,咁表面上就好似係再罰過你以前嘅罪行,咁其實我就睇清楚,就法庭就會其實點解話睇你個紀錄就會罰你重啲呢?意思即係應該有嗰啲阻嚇嘅作用㗎啫,就唔係處罰你以往嘅犯事。

4.法庭已經睇下你應唔應該喺呢一個階段應該考慮判一個有阻嚇性懲罰嘅刑期,咁睇你嘅以往紀錄,1998年開始就法庭其實都畀咗好多機會你㗎喇,估唔到你接受緊感化,亦都曾經喺企圖盜竊罪判過你緩刑,咁就亦都係出出入入監獄㗎喇,雖然刑期唔係好長。可以咁講,今次嘅案件如果純粹用刑期嘅長短嚟計,唔係最嚴重嘅案件,咁法庭認為就係冇必要判呢個加重刑期嚟阻嚇你以後犯案,法庭認為你唔改,無論刑期輕重都會重犯嘅,法庭亦都認為唔應該搵你做典範,重判你阻嚇他人,法庭認為你一般嚟講都係算係鼠竊狗偷㗎啫,即係令人煩厭、討厭,會嚇親人多過會真係傷害人,即係武力身體傷害他人,所以法庭就認為案件其他嘅因素嚟判案嘅,就唔需要有任何阻嚇性,法庭已經考慮過所有因素,認為你大律師講嘅亦都啱,應該係同期執行,所以量刑起點,法庭頭先講嘅亦都會考慮到你嘅決心犯案嗰處,入呢間屋偷唔到先至去犯第二控罪,咁畀一個人凈係入呢間屋入唔到,佢就走,放棄喇,偷唔到嘢,放棄唔做。

5.所以法庭認為個起點應該係三年半,即係42個月。咁你頭先聽過法庭同你律師對話,你而家係認罪,就可以得到三分一嘅寬免,呢三分一寬免唔係代表因為同警方合作、因為你真係有悔意,法庭唔需要猜測你任何原因,總而言之你認罪,法庭就要畀三分一嘅緩期。咁仲有冇其他求情因素,正如你個大律師指出,你同警方充分合作,會面顯示亦都係認晒犯罪詳情,咁呢啲係充分有悔意嘅表現,但係除咗後悔事敗畀人拉咗之外,真係有些少悔意,亦都某個程度上慳咗警方嘅調查時間,就算冇慳到警方幾多即係特別多時間,第一你同警方合作,法庭都認為可以考慮再畀寬免你,原因本席講過好多次,你呢件案雖然冇同黨,假如你有同黨嘅話,假如啫,你嘅同黨又唔認罪,雖然亦都係當場被補、唔認罪,仲有好多辯護理由,浪費好多警方嘅調查人力、物力,最後嚟到法庭同你一樣,去到犯人欄先至認罪,咁大家都係得三分一寬免,你冇多啲嘅,或者你冇所謂,可能你唔會覺得唔公道,但係外人、一般常人合理嘅就會覺得好唔公道,點解呢位被告人由頭至尾都認罪,呢個由頭至尾都唔認罪,嗌晒冤枉,打電話去報章,甚至舉行埋記者會控訴警方大逼害,然後到法庭佢又話認罪,咁佢就只係得三分一,但佢也有三分一寬免同一樣,咁就法庭認為原則上唔公道。當然頭先我個例可能誇張啲,但係只不過係證明法庭係應該有某啲寬免,反映呢個被告人係真心認罪,亦都係同警方合作,但係呢樣嘢法庭唔可以再畀會過多嘅寬免,因為就已經畀咗三分一,因為你認罪,就有三分一嘅寬免。

6.咁但係法庭認為象徵式嘅都係要畀個寬免嘅,法庭認為3個月就可以反映到你嘅真心係去同警方合作,最主要係同警方合作嘅寬免,所以三分一外,再畀3個月。咁所以計數,每條控罪25個月,同期執行。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