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德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3/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10.

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德權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0年5月25日下午3時1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Rosalin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李黎律師事務所律師Mr WU Kam Fun Roderick,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與21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Homosexual buggery with man under 21)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承認兩項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案發時,兩男事主分別約十三歲十個月和十三歲十一個月,兩人都是中三學生。

於2008年近暑假期間,第一控罪的男事主(以下簡稱「第一男事主」)在互聯網同性戀者網站結識了被告人。同年10至11月期間,第一男事主與被告人在旺角一時鐘酒店的房間內發生性行為,被告人曾將陰莖插入第一男事主的肛門兩至三分鐘,再在第一男事主體外射精。被告人沒有戴安全套,他更藏有第一男事主自慰的短片。事後,被告人給第一男事主500元作為報酬。同年約12月,第一男事主將被告人的聯絡資料交給好友第二控罪的男事主(以下簡稱「第二男事主」)。第二男事主開始與被告人在互聯網對話。2009年8月18日下午二時許,被告人接第二男事主放學後,帶他到一村屋與他口交,後來更進一步將震盪器放入第二男事主的肛門。最後,被告人與第二男事主肛交和體內射精。稍後淋浴時,被告人再替第二男事主手淫。性交期間,被告人沒有戴安全套,並拍下第二男事主的裸照和肛交的影片。事後,被告人給第二男事主500元報酬。幾日後,被告人將第二男事主的裸照和肛交的影片經互聯網分別傳送給兩事主。

2009年9月4日,警方拘捕被告人,警方在他的電腦內發現四段第二男事主的裸體影片和八張第二男事主的裸照,被告人向警方招認曾與第二男事主肛交和拍下影片。後來,兩事主都在認人程序中認出被告人。

被告人現年44歲,沒有犯罪紀錄,未婚,與母親和姐姐居於荃灣,受教育至中三,曾做地盤和送貨工人。案發時是自僱司機,做運輸生意,每月將一半入息供養年老母親。他表示因錯誤的性觀念和一時迷茫而犯案,令家人及朋友蒙羞,現在十分後悔,向兩位事主道歉。

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性態度隨便,據他以往的行為顯示,被告人未能滿足自己的性需要。雖然被告人否認對男孩有癖好,但被告人承認對第一男事主有性反應,原本他希望與第一男事主保持關係等等,都顯示被告人有潛在的心理問題,需要接受輔導。除非這方面得到適當處理,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重犯的機會是中度。就此點被告人並不同意,他再三向本席保證不會重犯。這當然是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經測驗後的專業判斷,本席沒理由懷疑。被告人在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中指曾被第一男事主要脅,要求他付錢補償。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本席不會接受這嚴重的指控,判刑時不會考慮。

被告人呈上自己和家人所寫的求情信,家人都指出被告人為人孝順顧家,與姐妹關係密切,雖然犯了今次罪行,家人對他仍十分支持。被告人的母親已76歲,希望法庭能輕判被告人,讓她在有生之年與被告人團聚。

根據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第一男事主刻意迴避提起本案,他的表現似未受本案影響,不過臨床心理學家指,第一男事主仍因本案而覺羞恥、不安、自責和感罪疚。雖然第一男事主婉拒,臨床心理學家認為他日後應考慮接受輔導。

至於第二男事主,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指他也是刻意迴避提起本案的經歷,事件令他苦惱,但由於家人和朋友的支持,這些症狀並沒有嚴重影響他的情緒、學業和人際關係,不過第二男事主間中覺得自己污穢和精神緊張。臨床心理學家建議他接受心理輔導,減輕本案對他造成的影響。

辯方指兩事主沒有因此事而影響學業,反而成績優異。事主能克服事件的困擾,雖令本席稍為安心,不過這只是減少加刑的因素,本席不會因此而對被告人寬大。

這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上訴庭在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指出,判刑時應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尤其是再犯的機會,刑罰應反映罪行對事主造成的創傷和社會對這種罪行的厭惡,通常應判阻嚇性刑罰。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判詞中列出加刑的因素,包括重犯機會、違反誠信、對事主的創傷、沒有戴安全套和拍攝影片或照片等等。以本案而言,被告人用金錢引誘兩事主進行肛交,兩事主當時未滿14歲,被告人在性行為時沒有戴安全套,除此之外,他還與事主口交和手淫等等,期間更拍下影片和照片,後來將影片傳送給事主,這些都是加刑的理由。

本席考慮過有關報告、被告人的背景和有關的加刑因素,現宣判如下:

第一項控罪以7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另四個月,本席判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四年另八個月。第二控罪以七年半為量刑起點,因為這次是再犯,而且被告人將第二事主的裸照和影片分別傳送給兩事主,認罪減刑兩年半,本席判被告人入獄5年。

兩罪雖屬同類,但相隔約十個月,理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的其中一年刑期與第一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五年另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