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榮全

Case No.DCCC 131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31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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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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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5月24日

出席人士:

林少明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家颿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現年19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任職髮型屋。在2008年7月被告曾干犯盜竊被罸HK$1,500。被告過往犯事行為與本案控罪性質不同。

2.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3.販運氯胺酮,自2008年許守城 [2009] 1 HKLRD 1 案,最新的量刑指引是販運10克以下的販毒者應被監禁2至4年,而販運10至50克的販毒者應被監禁4至6年。

4.案中無資料顯示被告正在售賣或處理他身上管有的氯胺酮。根據專家意見氯胺酮的常人一般每次口服劑量約為450 mg而以鼻孔吸吮劑量約為250mg(參考許守城 [2009] 1 HKLRD 1,第92段)。被告管有12.73克,可供常人約28劑的口服劑或50劑的鼻服劑。

5.被告雖向警員表示他打算與朋友周家爵分享他剛購買得來的12.73克氯胺酮,但案中無資料顯示被告打算把多少份量的藥物留為已用。

6.「Equity is equality」。如法院無確實証供反映被告的個人自用食量,較為寬鬆的處理方法是兩者平分。本席打算採納以 6.3克為被告分給周家爵的份量而6.43克為被告的自用份量。本席判被告監禁3年半。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