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萍

Case No.HCMA 11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1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1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490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SAMAARPHAT LAMPANG (林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4月28日

判決日期:2010年4月2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6月4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為惠康超級市場的保安經理,上訴人則是超級市場售賣榴槤的外判員工。案發當天晚上約十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下班更換便服後,將兩包榴槤放進正手推的購物車上一環保購物袋內,更將袋上拉鏈拉上。

3.上訴人繼而將購物車推往兩呎之遙的西瓜檔,她將一西瓜放進購物車內。在經過收銀處時,上訴人只就西瓜付錢。

4.上訴人離開超級市場及閉路電視拍攝範圍後,先取出袋內的榴槤,在將西瓜放進袋後她再將榴槤放在西瓜之上。此時,控方第一證人將上訴人截停,後者亦隨即表示她忘記付錢。

辯方案情

5.上訴人表示案發當天下午,她朋友得悉她正以特價售賣榴槤,故要求她代為購買。有見及此,上訴人將兩包榴槤留起。

6.晚上八時客人仍在排隊購買榴槤,她未能按時下班。期間,家人多次致電催促上訴人回家做飯。

7.當她於約晚上十時下班時,她便將留起的兩包榴槤放進環保袋內。經過西瓜攤檔時,她看見西瓜便宜,亦將其中一個放進剛取得的購物車內。離開超級市場時,她因記掛家中生病的兒子及孫兒沒有用過晚膳,故匆忙間忘記就榴槤付款。

上訴理據

8.上訴人重複她初審時的證供,她表示當天她只是一時分神忘記付款。

討論

9.此案很大程度是一宗「單對單」的案件,取決於兩方證人的可信性。裁判官聽畢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信納他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述。話雖如此,本案也存有一些客觀的證據,這就是閉路電視拍得的片段。裁判官指出片段顯示上訴人付款後便隨即右轉,將購物車推往一遠離閉路電視拍攝的範圍後,將放在環保袋內的榴槤取出再將西瓜放進。

10.裁判官表示閉路電視拍得的影像顯示,收銀處外地方寬闊、人流不多,上訴人大可在該處將西瓜放進環保袋內,但她卻選擇另覓地方,上訴人的不誠實意圖實昭然若揭。

11.裁判官亦小心考慮過上訴人忘記付錢的原因,他認為上訴人解釋並不可信。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既已超時下班,亦需趕快回家做飯,她理應手持榴槤前往收銀處付款才對,她將榴槤放進環保袋,根本屬多此一舉。另外,若上訴人確已忘記榴槤的存在,她在購買西瓜後,便應隨手將西瓜放進環保袋內,無須離開超級市場範圍後才作出。

12.除以上所述外,裁判官還列出很多拒納上訴人證供的原因,這些原因都是有根據,合乎邏輯的。本席不如裁判官能親自細聽雙方的證供,單憑上訴人在庭上所述她所謂事發的經過,不足以推翻定罪的裁決。定罪並無不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