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卓越

Case No.DCCC 105/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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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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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5月20日上午10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Cheung Man Kwan, Bobby,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ang Kam 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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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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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發時間是2008年7月的某一天。

2.被告人今年只有21歲,但根據他的刑事紀錄,他已經分別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4月因涉及黑社會暴力和性罪行而被檢控,最終被判進更生中心。當然,技術上來說,被告人干犯本案時是沒有該等刑事定罪紀錄的,但由此可以反映被告人在過去兩年以內的行為確是極不理想。

3.本席亦得悉,被告人雖然就09年4月被判處進入更生中心接受訓練這一判刑,其實早已服刑完畢,但因本案而被重召入更生中心。

4.從被告人的背景可以看到,被告人是來自典型的勞動人口家庭。父母終日為口奔馳而明顯疏於對被告人的管教,結果被告人變得無心向學,輟學之餘最終結交上不良份子而誤入歧途。最令人憂慮的是,被告人在過去短短兩年之間,已兩度犯下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的罪行,而本案所涉及的女童更不足13歲,令法庭在本案判刑時感到選擇實在非常有限。

5.與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由此可以想像,法庭如何視這類罪行的嚴重性。而從以往上訴法院處理這類罪行時所作出判詞看得到,這類罪行雖然沒有任何確定的判刑指引,但一般的判刑宗旨是,如果男女方的年齡差距愈大,判刑就愈長,因為法庭絕不容許年齡細小的女童因心智未成熟而為年紀較長的男士佔她們的便宜。因此阻嚇性的判罰往往就是判刑時的大前題考慮。

6.辯方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時下年輕男女交往時對性所持的態度已隨時日的流逝而有所改變。他們對性的開放程度可以說令人咋舌,每天都可以換上不同的性伴侶。本席強調,本案並不是一個道德批判。但姑勿論時下男女對性的態度如何,法庭仍然肩負著一個不可推卸的責任,就是要維持法紀,彰顯公義,對犯下嚴重罪行的被告人必須判以適當的刑罰。

7.時下的男女風氣如何,往往在判刑時未能扮演任何重要角色。以本案案情而論,被告人和受害女童無論從任何角度看來都不像男女朋友,極其量只是相識的朋友而已,加上男女方在案發時年齡有7年或以上的差距,本席認為即時監禁實在無可避免。幸好本案沒有任何加刑因素存在,例如男方與女方沒有任何師長或長輩的關係,又或女方對男方有所信任,而且年齡雖然有7年以上的差距,亦未達至最差劣的程度,加上受害女童與被告人性交是出於自願。因此,本席認為兩年監禁是一個適合的量刑起點。

8.被告人的背景和其他的狀況,本席經仔細考慮後找不到任何可以提供減刑的有效求情因素。唯一的合理求情因素只是被告人認罪這一點。被告人認罪,應得三分一判刑寬減。因此,被告人干犯本案的控罪,最終被判監16個月。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