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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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2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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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0.63克氯胺酮,而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則涉及0.64克固體氯胺酮、7.48克粉末的氯胺酮和23片共重0.16克的硝甲西泮。 2.被告人今年28歲,之前曾有兩次在法庭被定罪的紀錄,最後一次在2009年2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處罰款。 3.辯方大律師代表被告人作出求情陳詞時指出,被告人在離開學校後曾在酒店擔任侍應工作長達5年,期間月入約10,000元。之後被告人又曾擔任紅酒推銷員,期間賺取每月約8,000元的入息。被告人有工作的時候都會將半數的收入交給父母作為家庭開支之用。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有工作時都勤奮工作,努力向上,又孝順父母。母親曾因乳癌而動了兩、三次大手術,手術後需要定期覆診。被告人每次都會盡量陪同母親到醫院覆診,履行為人子女的責任。 4.被告人今次犯案的原因,根據大律師所說,是因犯案前失業,家庭的經濟壓力加上母親所需的醫療費用令被告人一時愚昧,聽從壞朋友的慫恿,鋌而走險的干犯本案。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體諒被告人承認控罪,表達悔意,並且因遭受龐大經濟壓力才犯案而予以輕判。 5.本席絕對明白在香港這個充滿競爭的社會中,如遇到經濟壓力確會令人生活遭受很大困難,但經濟壓力一向都不為法庭接納為合理的求情理由,於本案中亦無別樣。故此,本席在本案中只能接受被告人的認罪為唯一的有效求情理由。被告人所干犯的控罪皆為嚴重罪行,其中尤以第二項控罪為甚。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危險藥物有共約8克重的氯胺酮和0.16克的硝甲西泮。 6.以判刑角度來看,本席會以分量大得多的氯胺酮為藍本來量刑。按 律政司 訴 許守城CAAR7/2006 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8克的氯胺酮,量刑在2至4年的監禁刑期範圍內。本席認為以本案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氯胺酮分量來看,42個月監禁為正確的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寬減。因此,第二項控罪,刑期為28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少量氯胺酮,本席認為9個月監禁是正確的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亦可得三分一判刑寬減。因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為6個月監禁。 7.本席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因本案的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共須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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