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樹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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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723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4月27日 判決日期:2010年4月2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6月8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於2009年12月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判監10個月,他原打算上訴刑罰,但在2010年2月25日潘敏琦法官席前,上訴人表示他不會上訴刑罰,只打算上訴定罪。潘法官將案件押後,待上訴人正式提交逾期上訴定罪的書面申請。直至今天,上訴人並沒有提交任何申請。上訴人現在席前申請,將原有的定罪視作無效答辯。 2.上訴人被控的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00年4月某天至8月24日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沈莉芹串謀欺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即與沈莉芹不誠實地締結虛假婚姻,以便沈莉芹申請有關通行證及文件入境香港及在港逗留更長期限,並指稱來港探望他及與他團聚。 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向入境處表示他在2000年4月與沈莉芹達成協議,以虛假婚姻關係協助後者申請單程證來港,他可獲三萬港元報酬。2000年8月上訴人與沈莉芹在江蘇註冊結婚。上訴人為協助沈莉芹申請單程證來港,更與對方在深圳一同居住。2005年8月沈莉芹與她的女兒成功申請單程證來港。抵港後,沈莉芹與女兒更在上訴人家中居住,但對方在取得香港身分證後隨即遷出上訴人居所。上訴人與沈莉芹及後離婚,對方亦從沒給予他三萬港元的報酬。 4.上訴人在呈交予本席的一陳述書內表示,他於2000年6月在香港的家事法庭正式獲批與前妻馮丹紅離婚,他及後開始追求沈莉芹。2000年9月他與沈莉芹在內地結婚,婚後他們一共生活了四年。2005年沈莉芹來港定居,上訴人懷疑沈莉芹紅杏出牆,雙方大吵一頓後沈莉芹便離家失蹤。上訴人感到遭人愚弄和欺騙,於是致電報警聲稱婚姻是虛假的,希望有關當局將沈莉芹遣返內地,拆散她與姦夫的關係。 5.上訴人在席前表示他在承認控罪後,他告訴大律師其婚姻實是真確的,但大律師表示既已認罪,再“不認罪”不是太好。 6.《裁判官條例》第113(1) 條訂明任何人只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才可提出定罪上訴。 7.根據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3 HKLRD 125,任何人在認罪後,只可以在以下的情況,當所作的認罪答辯被視作無效時,才有權就定罪上訴:
8.上訴人現表示他的認罪答辯與第 (4) 及 (5) 項內所述相符。 9.審訊謄本顯示,2009年12月8日法庭傳譯主任向上訴人宣讀控罪,上訴人承認控罪。傳譯主任亦向上訴人宣讀案情撮要,上訴人更兩度表示同意案情。 10.從上訴人致法庭的陳述看到,他為向沈莉芹報復,故對執法機關聲稱他與沈莉芹的婚姻是虛假,執法機關亦根據其所述向他提出起訴。 11.無論現在上訴人所述他與沈莉芹締結的婚姻是真實還是虛假,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的答辯是清晰、絕不含糊的。大律師求情時更表示上訴人因深感後悔,故向入境處將事情和盤托出。裁判官在得悉沈莉芹還未有藉此婚姻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後,向大律師質疑上訴人是真正內疚還是另有目的。裁判官並在庭上指出,他關注的是上訴人與沈莉芹的婚姻究竟是真實還是虛假的;即使上訴人承認婚姻是虛假的,也未必能令沈莉芹入罪。裁判官進一步表示上訴人將會因為承認控罪面對一段刑期不短的監禁,故要求大律師索取清晰指示。 12.案件恢復聆訊後,上訴人透過大律師表示他願意出庭頂證沈莉芹,案件亦因此押後三星期,上訴人更獲批准保釋外出。若上訴人沒有向大律師表示願意作供,大律師絕不會這樣替上訴人求情,這等情況顯示上訴人清楚明白自己在做什麼。 13.換句說話,上訴人聲稱其與沈莉芹女士的婚姻是真實的陳述,只在裁判官告訴上訴人即使他承認控罪也不表示沈莉芹定必被定罪後作出。從整件事件發生始末看到,上訴人為存心報復,向執法機關舉報他與沈莉芹的婚姻是虚假的,他更在庭上承認控罪。 14.裁判法院當值律師服務計劃一般會在被告人出庭答辯前索取初步答辯指示。若被告人承認控罪則會進一步替被告人索取初步求情理由。當當值律師確認被告人認罪答辯及求情理由後,案件才在庭上處理。無論如何,正如裁判官所述,上訴人在其面前承認控罪,表示他與沈莉芹的婚姻是虛假的,他當時答辯是清晰的。看畢審訊過程的謄本,本席深信代表他的大律師從沒誤導他。 15.上訴人的答辯並非是在不自願或被欺騙情況下作出,認罪的答辯是有效的,上訴將定罪視作無效答辯的申請拒絕。 16.至於刑罰的上訴,串謀締結虚假的婚姻,量刑起點一般為18個月的即時監禁。裁判官認為此案的揭發全因上訴人向執法機關的招認,他在一般的1/3的認罪折扣外額外給予2個月扣減。上訴人被處的刑罰是恰當的。上訴刑罰的理據不足,刑罰上訴亦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