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華倫

Case No.HCMA 856/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56/2009 & HCMA 976/2009

HCMA 85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5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4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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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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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7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7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309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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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3月25日、4月15日、4月27日

裁決日期: 2010年4月2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6月8日

判決理由書

1.兩位上訴人分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兩宗不同的案件各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就首項控罪他們各被判處16個月的即時監禁,至於餘下的控罪他們亦各被判處10個月的即時監禁。裁判官頒令此10個月的即時監禁與首項控罪的刑罰分期執行。兩位上訴人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2.兩位上訴人的案情都是非常相似,故上訴聆訊時兩案是一併處理的。

3.案情撮要顯示兩名上訴人分別在2009年8月12日及10月8日因向臥底警員出售一包海洛英遭拘捕。

4.2009年8月13日及10月9日,兩名上訴人出庭應訊後被押往荔枝角收押所拘留。抵達收押所時,懲教署職員向兩位上訴人及其他一同抵達的被拘押人士詢問有否攜帶毒品或違禁品進入收押所。所有被拘押的人士(包括兩位上訴人在內),沒有任何表示。約兩小時後,懲教署的職員向兩位上訴人表示他們會被單獨觀察拘留,當向他們查詢有否吞下任何的違禁品時,兩人均承認他們體內還有毒品。

5.2009年8月13日及10月13日,懲教署人員分別在兩人排出的糞便中檢獲5小包及1小包海洛英。兩人聲稱當警員作出拘捕時,他們吞下這些海洛英。

上訴理據

(1)

就第二項控罪,裁判官錯誤引用 律政司 歐國齊 (譯音) [1996] 3 HKC 192一案作量刑起點考慮;

(2)

裁判官將上訴人保持緘默的權利變作加刑的理由;

(3)

兩項控罪的毒品源於單一事件,裁判官未有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討論

6.兩位上訴人在被警員拘捕時蓄意吞下毒品,減低被警員檢獲毒品的數量,這本無可厚非。當他們被法庭送往懲教署收押所時,兩位上訴人在懲教署職員向他們查詢時,選擇不作回應,本席認為他們也可行使法律給予的緘默權利。但是,當他們被告知將被單獨隔離觀察時,兩人便向職員和盤托出體內藏毒這事實,這顯示他們是蓄意將毒品帶進監獄,一旦詭計未能得逞,兩位上訴人才作出交待。

7.上訴人譚華倫自2002年始便干犯刑法。2004年始更多次進出監獄、戒毒所等,他清楚知道毒品是不能攜進懲教署轄下的監獄、收押所及戒毒所的。上訴人黃華威則自2001年開始干犯刑法。2003年始他亦多次進出監獄及戒毒所等。兩位上訴人深知將毒品引進監獄的途徑是體內藏毒,他們屬明知故犯。

8.這些海洛英雖很大程度源於警察拘捕他們時販運的其中一部分,但這等毒品在兩位上訴人被拘押後已出現了另一全新的用途;海洛英在監獄內的價值與在街外相比亦已不可同日而語。裁判官就此等帶進收押所的毒品在刑罰上作出獨立的處理並無不妥。

9.裁判官就第二項控罪只以十五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相信他已考慮了本案特殊的情況,亦深知與歐國齊一案性質上有所不同。

10.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歐湯曾律師行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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