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iti Nurussaadah

Case No.HCMA 32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2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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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SITI NURUSSAAD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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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6月3日

判決日期:2010年6月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6月10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4個月的即時監禁。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超級市場盜取了八罐可口可樂,一些濕紙巾及紙面巾總值約$72。

3.上訴人有一次相同罪行刑事紀錄,她曾於2009年7月因盜竊被判處4個月的即時監禁。本席在庭上向上訴人大律師查詢上次盜竊案件的性質,後者向法庭表示該次是盜用朋友的身份證及盜取其手提電話。

4.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短時間內再次干犯盜竊罪乃是加刑因素之一,必須判處監禁,亦須與上次刑期相同。

5.短時間內再次干犯盜竊罪確令案情嚴重性加劇,但是次上訴人干犯的只是店舖盜竊,並非違反誠信的性質,貨物的價值僅為$72,她亦非慣犯。若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略嫌過重。

6.本席獲告知就上訴人的4個月刑期她最快可於6月底出獄。實際上,她自4月10日起便遭拘禁。考慮到以上所述,本席將上訴人的刑期下調至她可於即日獲釋,這約等於3個月的刑期。

7.上訴得直,刑罰下調至上訴人可即日獲釋。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莊君如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孔慶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