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灼榮

Case No.DCCC 43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3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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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灼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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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5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Ira L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Mr Chu Hei Chun, Ricky,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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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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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控罪涉及4.92克的海洛英鹽酸鹽。

2.被告人在被捕後向警方透露,他是為了500元的報酬,替人販運危險藥物的。

3.被告人今年61歲,是一名離婚人士,育有一名兒子,今年19歲,現時在黃克競工業學校攻讀財經科。被告人以往曾三十六度被帶上法庭定罪,其中涉及毒品的有二十七項,而當中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則有三項。最後一次定罪紀錄在08年,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被判14個月監。

4.辯方律師同意本案是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判刑指引應以劉德明一案為依歸,因此辯方亦同意以本案的危險藥物份量而言,判刑的範圍在二至五年監禁之間,但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以下各點求情因素,而予以輕判:

(一)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表達悔意,並承諾以後不再干犯任何控罪;

(二)被告人平常倚靠綜援維生,他為了賺取多一點金錢作為兒子的零用錢,才犯下本案;

(三)辯方律師倚賴一宗由暫委法官文偉新於09年3月3日所判的案件,希望本席能給予類似考慮。該案是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涉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涉及的危險藥物是4.59克的海洛英,辯方律師認為雖然控罪有所不同,但份量相若,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該宗案件的判刑,而在本案予以輕判。

5.本席考慮過上述各點。首先,被告人認罪,應得三分一判刑寬減,這點是沒有改變的,但為經濟理由又或為了賺取金錢以作兒子零用錢,都不是合理的求情因素。至於被告向法庭承諾不再干犯任何罪行,這點對於判刑而言,其實已經包含在被告人認罪這一點之內,所以無論被告人承諾或不承諾將來不再犯案,本席認為對判刑都沒有重大影響。至於辯方律師所倚賴暫委法官文偉新所作出的判刑案件,本席認為由於該案是涉及管有危險藥物,性質與本案大有不同,因此參考價值不大。

6.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女皇 劉德明及他人([1990] 2 HKLR 370)一案,是適用於本案的判刑指引。根據該案的指引,4.92克的海洛英份量,判刑範圍是在二至五年監禁之間。以本案的份量來說,正確量刑起點是三年半監禁,被告人認罪,應得三分一判刑寬減,因此被告人在本案被定罪後,判監28個月。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