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灼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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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3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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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控罪涉及4.92克的海洛英鹽酸鹽。 2.被告人在被捕後向警方透露,他是為了500元的報酬,替人販運危險藥物的。 3.被告人今年61歲,是一名離婚人士,育有一名兒子,今年19歲,現時在黃克競工業學校攻讀財經科。被告人以往曾三十六度被帶上法庭定罪,其中涉及毒品的有二十七項,而當中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則有三項。最後一次定罪紀錄在08年,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被判14個月監。 4.辯方律師同意本案是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判刑指引應以劉德明一案為依歸,因此辯方亦同意以本案的危險藥物份量而言,判刑的範圍在二至五年監禁之間,但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以下各點求情因素,而予以輕判:
5.本席考慮過上述各點。首先,被告人認罪,應得三分一判刑寬減,這點是沒有改變的,但為經濟理由又或為了賺取金錢以作兒子零用錢,都不是合理的求情因素。至於被告向法庭承諾不再干犯任何罪行,這點對於判刑而言,其實已經包含在被告人認罪這一點之內,所以無論被告人承諾或不承諾將來不再犯案,本席認為對判刑都沒有重大影響。至於辯方律師所倚賴暫委法官文偉新所作出的判刑案件,本席認為由於該案是涉及管有危險藥物,性質與本案大有不同,因此參考價值不大。 6.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說,女皇訴 劉德明及他人([1990] 2 HKLR 370)一案,是適用於本案的判刑指引。根據該案的指引,4.92克的海洛英份量,判刑範圍是在二至五年監禁之間。以本案的份量來說,正確量刑起點是三年半監禁,被告人認罪,應得三分一判刑寬減,因此被告人在本案被定罪後,判監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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