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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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328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5月4日 判決日期:2010年5月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6月11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83歲婦人,事發當天下午1時多,她站在運動場道近通菜街的交界上等候橫過馬路。她望向左右兩方確認沒有汽車後,便以正常步速橫過馬路。 3.當控方第一證人到達馬路中間時,她看見一輛私家車從其左方駛至撞及其腳部,她倒在路上後汽車輾過其腳背。事發前,她沒有聽見任何的響號;事發後,她將右腳從車輪拔出,鞋襪依然被車輪壓着。 4.控方第一證人其後被送往醫院,她右脛股骨折斷,留院十天。至於她腳背,只是疼痛,沒有骨折。 5.控方第二證人是接報到場的警員,他向上訴人調查意外發生的經過。上訴人向他表示“當我喺通菜街右轉入運動場道,挨到個女人”。在現場,控方第二證人注意到控方第一證人腳背發紅,臀部受傷。控方第三證人是另一名警員,他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 辯方案情 6.上訴人當天駕駛其私家車沿通菜街行駛。當他到達通菜街與運動場道的交界時,他先在路口停定,當交通情況許可,他右轉駛入運動場道。當時,因運動場道上兩邊站著很多行人,他亦將車速減慢。 7.此際,上訴人留意到雖不少途人望向他所駕汽車的方向,唯獨上訴人卻只顧望向另一方。當他的私家車駛至控方第一證人面前時,後者突然踏出馬路,他立即剎車,汽車剛好停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車頭與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左方還有約1呎之距。及後,控方第一證人退後兩三步後,跌往地上。 8.上訴人其後發覺其私家車正壓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鞋子,他於是後退少許,讓其他路人替後者取回。 上訴理據 9.上訴人的上訴理據雖長達八頁,但總括起來基本上是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矛盾,裁判官不應接納。上訴人主要針對的是控方第一證人講及其右腳背曾遭車輪輾過的事。 討論 10.醫療報告的確沒有提及控方第一證人腳背發紅或受傷,但是接報到場的警員確看見有這情況出現。控方第二證人在本案是一名相對獨立的證人,他沒有必要偏袒任何一方。 11.無論是控方第一證人又或是上訴人,他們均提及私家車車輪曾壓着控方第一證人的鞋子,最終亦由途人代勞取回。意外的發生只是一瞬間,本席看不到若上訴人的汽車沒有輾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腳背,後者的鞋子何以會被壓著。控方第一證人斷不會在意外前故意除下鞋子放在馬路,讓上訴人汽車輾過吧?控方第一證人的腳背沒有受傷,實屬不幸中之大幸。 12.遭人掌摑至面部發紅的受害人,當他到達醫院時臉上的紅印可能已然消失,但這並不表示他不曾遭人掌摑。 13.另上訴人亦講及他的私家車從控方第一證人的左方駛至,車頭“泵把”高度僅約20吋,他沒可能弄傷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脛股骨。沒有證據指這骨折是直接由私家車撞擊所致,控方第一證人年紀老邁,她意外後跌在地上,基本上她身體任何部位也可能骨折,她現臀部股骨受傷,實屬正常不過的事,本席看不到有甚麼疑點。 14.上訴人亦指控方第一證人聲稱意外後不知其私家車駛往那裏,但實情是他停在現場。上訴人沒有爭議他是肇事私家車的司機,意外後他亦停在現場等候警員的到來及協助調查。正如上文所述,對方已是一名83歲的老人家,這等意外對她來說是非常嚴重事故,她一時混亂、忘記又或說錯絕不出奇,單憑這一句說話便說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並不恰當。 15.上訴人的另一理據指他從沒有向控方第二證人即警員表示他曾“挨到個女人”,他相信控方第二證人所聽到的僅是協助報警的途人所述,但後者卻誤以是他所述,裁判官亦錯誤地接納了此為事實。 1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表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清晰簡潔,客觀的相片支持他描述意外現場的證供,他亦清楚記得控方第一證人右腳腳背發紅。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記憶沒有問題,信納他所述上訴人確有講及“挨到個女人”這說話。就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這案沒有這方面的情況出現。 17.上訴人亦表示假若他確曾承認“挨到個女人”,則這與他其後在會面紀錄告訴警方的自相矛盾。會面紀錄是在事發當天晚上6時多才錄取,上訴人向警員講及他認為事發的經過,但這並不表示一定是真確的。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表示其私家車根本完全沒有與控方第一證人有任何接觸,意外純因控方第一證人驚覺其私家車駛至後退失重心倒下,另車輪沒有輾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腳背。裁判官斷然拒納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所述,他認為上訴人其內所述與告訴控方第二證人意外發生經過完全不符,他不給予會面紀錄任何的比重,本席認為沒有不妥。 18.若上訴人庭上所說屬實,這表示當他右轉入運動場道後,雖然馬路兩旁站有不少行人,但在這很短時間內,他不單注意到眾多的行人中其中一名沒有望向其汽車的方向;當他的私家車經過此望向另一方的女士時,他的私家車在沒有撞及此女士情況下,後者的鞋子脫落遭私家車輾過。這解釋實屬天馬行空,匪夷所思。 19.控方第一證人是國內人士,她可能不熟識在香港橫過馬路前應先望向左方,但是她對路面警覺性的缺失並不表示上訴人沒有不小心駕駛。意外時,上訴人並不知道對方是國內人士。若上訴人當時已留意到馬路旁已有一大群意欲過路的行人,其中更包括年邁長者,駕車人士實應更為寬容、忍讓。 20.常識告訴我們,年長人士行動緩慢,警覺性亦大不如前。上訴人駕車駛及時,他既可閃燈、也可響號示警,他更可讓行人先行橫過馬路。上訴人不只沒有閃燈、響號,他在庭上更表示響號不但不可以防止意外發生,它只會令旺角更加嘈吵。 21.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結果是合理的。裁判官頒令上訴人不單需繳付罰款,更命令上訴人須在3個月內修讀駕駛改善課程,這亦是恰當之至。 22.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