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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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7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7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928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5月6日 裁決日期: 2010年6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事發當日傍晚,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私家車(Mini Cooper)沿汝州街的左四線駛至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的交通燈前停下,控方第一證人打算右轉進入黃竹街。控方第一證人謂上訴人駕駛的一輛巴士當時亦停在左三線的行車線上,同樣等候交通燈的轉換準備右轉。 3.10至20秒後,當交通燈轉為綠色時,控方第一證人將私家車駛前少許後,他發覺上訴人駕駛的巴士壓向其私家車。巴士的右前輪較後的車身與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車身發生碰撞,巴士更拖着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往前走,直至控方第一證人的左前車頭到達巴士的右後輪位置才停下來。 4.意外後兩方司機下車理論,上訴人曾向控方第一證人詢問修理價錢,但最終雙方未能妥協。 5.事發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交通流量不高。停在交通燈前的,就只有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及上訴人的巴士。 6.控方第一證人在2004年有一次及2007年有四次的超速被定罪的紀錄。相反,上訴人自1991年取得駕駛執照後,從沒有任何的交通違規事項紀錄。 7.控方第二證人是意外後到場的警員,他注意到巴士車身的刮花痕跡由右前輪一直伸展至右後輪。 辯方案情 8.上訴人沒有作證,也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據 9.上訴理據八大頁,綜合起來只得一點,就是客觀的損毀證據與控方第一證人所述意外經過不符。 討論 10.本案的客觀證供包括意外後顯示兩車停下、損毀的相片及意外路段的路面圖。兩車停下的相片顯示整個巴士車身已轉向,巴士車身一大部份亦已轉入黃竹街,巴士的右車尾部份則停在兩路交界轉角部份,距離轉角行人路不多(約3/4 Mini Cooper車身闊度);私家車還沒有轉入黃竹街,被夾在巴士的車尾部份與行人路的圍欄中間,停在汝州街行人過路線上。 11.控方第二證人將他注意到巴士的損毀情況(即損毀痕跡由巴士右前輪伸展至右後輪)記載在交通意外調查記事冊(證物P5)上。辯方亦呈上巴士損毀的相片,此等照片顯示巴士的損毀情況與警員的描述相符。 12.上訴人當時所駕的巴士若真的是停在左三線上,而他又知道左四線上停有其他車輪的話,正常情況下他會將巴士直駛一段距離後,再以一個大的弧度轉向,完成右轉進入黃竹街的動作。若以這動作完成右轉,巴士的的車身當然沒有可能與私家車的左車頭有任何接觸。但是從意外後兩車停下及損毀的相片看,若兩車的首個接觸點是右前輪較後的車身與左車頭的話,巴士在開動時便雖以一個非常非常狹窄的角度切進私家車的行車線,這不合常理。 13.考慮這些客觀證據後,本席不能肯定實際的情況是否真的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還是當他到達交通燈時,巴士已正轉向,控方第一證人恃着自己的私家車車身細少、速度高,偷位轉彎。上訴人所駕的巴士轉彎時,因鄰線沒有車輛存在,故便以一弧度少及較狹窄的角度轉向。控方第一證人偷位不成,巴士的車身便壓在私家車身上。若控方第一證人確曾在交通燈前停下等候,本席亦不明為何巴士的啟動速度、駛越兩路交界的距離可較控方第一證人高出這麼多。 14.本席不須決定意外發生的經過,但是對於控方第一證人所述有所保留。 15.上訴人駕駛紀錄良好沒有任何的交通違例紀錄。他駕駛的雙層巴士事發時載有乘客,雙層巴士一般在市區行駛速度不會很高。相反,控方第一證人在2007年卻有四次超速的紀錄。 16.考慮所有的證供後,本席同意上訴人律師所述,此案客觀的證據與口述的證供內含不可能性,本席對裁判官最終的裁決有所保留,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冰華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委派戴少清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