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081/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控多項控罪,即三項勒索罪名、三項非法禁錮罪名、一項襲擊他人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名。申請人認罪。區域法院李宗鍔法官在 2001 年 10 月 3 日審理本案,他以 4 年半監禁作為每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他認為案件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所以將量刑基準提高百分之五十,即總刑期為 81 個月,在扣減因申請人認罪獲寬減的三分之一刑期後,刑期為 4 年半監禁,每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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