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2053/200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une 2010.
1. 原告人是一名於1997年5月受僱於第一被告人 (“利維”) 之水電技工,原告人之教育水平只達到中學程度,並只能閱讀及書寫簡單的中文。他的主要責任是為利維承接的大廈水電維修工程進行水電維修、通渠、更換摩打、渠喉等工作,工作性質包括高空工作。他曾經接受職業安全訓練局之安全咭課程並考獲機電工程處之電工A牌。原告人現就2004年12月3日早上發生之意外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作出人身受傷申索,要求被告人等作出賠償。原告人初期是得到法律援助但審訊當日未有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