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駿銘billy
|
DCCC123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3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兩項販毒罪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毒器具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二項販毒罪。本席判被告第一及第二項罪名成立,而第三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9年9月9日,警員在深水埗白田邨麗田樓2101室外作出監視。晚上8時45分左右,被告步出這個單位,當時被告拿著一個袋。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並從他的袋內找到一個膠樽,樽內有十三包冰毒(證物P1)。在警誡下,被告說這些冰毒是自用的。 3.警員用從被告身上所找到的鎖匙進入2101室,在單位內,警員找到下列物品:
4.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單位內所找到的毒品和膠樽都是他自用的。稍後在警誡下會面過程之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5.政府化驗師證實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6歲,已婚,在香港則自住。他從事電腦伺服器工作,月入約50,000元至60,000元。被告在95年開始因為工作壓力而吸毒。涉案有關的毒品有部分是他和朋友分享的。被告認為他有精神問題,要求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 7.就有關販毒和自用的份量,辯方大律師得到被告的明確指示,不會要求牛頓聆訊。 判刑 8.被告從1991年開始總共有九項販罪紀錄。1997年1月更加因為與本案相同的控罪(即販毒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9年。就這案件的性質而言,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或基礎需要索取有關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有關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是很清楚的。一般而言,10克以下的判刑起點是3年至7年。由於沒有證據支持,本席並不接受被告涉案冰毒有部分是自用的說法。本案兩項販毒罪的總份量是10.4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市價約為8,100元。被告最實在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雖然被告是在案件開審的第一日才認罪,本席亦打算給予被告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 9.就第一項控罪,涉案冰毒是7.25克,本席以五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44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涉案份量是3.16克冰毒,本席以三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8個月。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第二項判刑的12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總共56個月。本席已經減輕被告的刑責,因為今次的刑期只是反映10克冰毒,並不是涉案10.41克冰毒的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