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jad 訴 王銳昌經營昌記運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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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現就其在受僱期間發生交通意外時所引致的身體受傷起訴其僱主並向其索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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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7年第943號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10年6月11日 宣判日期:2010年6月11日 _________ 決定 _________ 1.在本審訊前的覆核中,原告人有如下的要求:
2.原告人現就其在受僱期間發生交通意外時所引致的身體受傷起訴其僱主並向其索取損害賠償。 3.被告人是破產人士。法庭已於較早前批准向其展開訴訟。現時,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4.被告人沒有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他被判須付的僱員受傷賠償金已由僱員補償援助計劃所支付。原告人在本訴訟中將會對僱員補償援助計劃作出相同的償還要求。 5.事發當天,被告人吩咐原告人駕駛一輛滿載紙箱的貨車。由於原告人懷疑貨物超重,他致電被告人但獲告之照辦可也。被告人否認曾接過這來電。 6.事發時,原告人未能及時停車並與前面的一輛靜止的車碰撞。政府驗車官證實該貨車超重27.4%,而剎車效能為77%(相對法律規定最低要求為50%的剎車效能)。 7.原告人承認超重這控罪,而控方對不小心駕駛罪行不舉出證據指控。 8.根據被告人的案情,監察載貨重量應是原告人的責任。被告人認為自己不在現場,無需負上任何責任。此外,是次意外很可能是由於原告人不小心駕駛所致。 9.2009年7月,原告人申請許可要求拿取專家證據證明超重如何影響駕駛,處理這申請的傷亡案件聆案官拒絕給予許可。當時,由於代表原告人的畢保麒律師仍未取得有關報告,故此他並未提出任何上訴。 10.2009年12月,畢保麒律師取得城市大學物理及材料科學系(講座)教授賴教授所撰寫的報告。賴教授憑着驗車報告的調查結果認為該超重情況應會影響到方向盤的操控。 11.這上訴於2010年2月提出,提出時已過了上訴的時限。 12.本席駁回這上訴。原因是在擬備的專家報告內一切有用的東西均取自驗車報告,而且本案關乎未能及時停車,因此專家就操控方向盤所作出的意見與本案並無直接關係。無論如何,驗車報告的調查結果在門外漢眼中也清楚不過。同時,本案的真正爭論點在於原告人有否向被告人報告懷疑超重,原告人後來的行為與相應的共分疏忽的程度。 13.在此聆訊中的骨科專家與在僱員補償程序中的骨科專家完全相同。在僱員補償聆訊中,法庭准予傳召他們出庭。原告方的Kumta教授被傳召出庭。但是,由於被告人當時已一貧如洗,所以被告方的黃斯愷醫生未被傳召出庭。畢保麒律師考慮到被告人不會在此傳召黃醫生,加上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已就Kumta教授於審訊時所作的證供以及黃醫生的書面意見作出了廣泛的綜合敍述,因此,除主審法官有進一步指引外,畢保麒律師同意這些醫學證供可為法庭接納而無須傳召這兩位專家。本庭亦無需拿取是次僱員補償聆訊的錄音騰本。 14.於僱員補償聆訊中,同樣的跟蹤偷拍證據已由這證據搜集者援引,而主審這僱員補償案的法官做了相關的記載。現在,雙方同意有關錄影可為法庭接納而無需傳召這證據搜集者。 15.調解及/或與僱員補償援助計劃的人員會面這建議一經提出已為被告人所拒,原因是他沒時間。本席要求畢保麒律師查問一下被告人是否合資格接受新保險索償調解試行計劃(NIMPS),與及這計劃可供被告人使用的話,僱員補償援助計劃在調解的問題上立場如何,並於三個月內向法庭報告。 16.被告人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但要求他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就損害賠償呈交修訂回答書予法庭存檔實在毫無用處。 17.本席下令除非本案在3個月內獲排期(預留兩天)在“定期審訊表”(fixture list) 上,否則本訴訟須予以剔除。 18.是次審訊前的覆核45分鐘的訟費歸於訟案中;但對上訴裡的專家證供(15分鐘)及關於責任問題的專家報告不作出訟費命令。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畢保麒律師事務所轉聘畢保麒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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