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誠 Tonny

Case No.DCCC 13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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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嘉誠To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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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5月27日下午2時43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Hay Y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ung Chun K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T.H. Wong & Co.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2]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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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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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方因應他的答辯向法庭申請,並獲准將第一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上,未得法庭可許,不得繼續檢控。換言之被告人要接受判刑的就是一項與未足13歲的少女發生非法性交控罪。

2.從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看到受害女童案發時只有十二歲十一個月,實在是一個非常年輕的年紀。被告人干犯本案時在一處名叫「奇趣天地」的地方工作,他在工作的地方遇上受害女童,雙方交換了電話號碼後開始有交往。案發當日,被告人邀請受害女童,而女童亦同意的情況下到了被告人的居所,在居所內被告人與該女童發生了性行為。本席鑒於被告人年紀尚輕,並且在干犯本案前並無任何定罪紀錄,因此將判刑押後以索取有關被告人的各種報告。其中心理醫生的報告詳盡的向本席陳述,被告人由出生以後而至成長,至投身社會過程中身體上、成長上所遇到的困難。不爭議的是被告人出生的時候,左耳已先天性失聰,並且在年紀很細小,可能還在孩提時代已經分別被診斷是有過度活躍症,和學習注意力不足症。這樣的症狀發生在小孩身上會令到該名小孩學習困難、管教困難,可能整天四處奔跑也不會停下來。報告進一步陳述他長大以來身體健康上的狀況,其實從種種跡象看來被告人長大至青少年時,其實個人性格可能因為他本身先天性的缺陷,而導致他在人際行為上容易惹人反感,為人性格衝動,對周遭事物亦都容易抗拒。本席可以想像得到一個有這麼多問題的青少年在社會上生活、學習的確會遇上很多的問題,本席亦可以想像得到他的家人在協助被告人成長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本席從所有證據看不到被告人曾被冷落在一旁,但事實上他的成長並不平坦,當然個人身體上的困境並不是可以用作犯案的藉口。一般而言,當被告人犯案以後,如果拿出自己健康問題,如果那些健康問題是一早出現的話,很難被接受作求情理由的。

3.以本案為例,被告人自幼成長遇到本席之前所說的障礙,導致他在人際關係或與異性接觸上可能出現了脫離一般所接受的標準,這是可以理解。當然本席不是在這裡說鼓勵被告人或其他有類似問題的青少年可以肆意干犯罪行,本席在此只想表達一點就是被告人之所以干犯本案,在某一程度上可能和他的先天性缺陷有關係。

4.而本案的控罪性質而言,無可置疑是極為嚴重的控罪,這類控罪一般判刑,若是成年人的話必定是即時監禁,而且刑期不會是三數個月之短。被告人犯案時年齡已足18歲,法律上可被視作成年人,但本席考慮他之前並無定罪紀錄,並且他犯案時,正如本席較早時候分析,可能是因為他先天缺陷,成長過程中導致他對異性關係處理上出現了偏差,因而干犯本案。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如果將被告人判監並不是一個理想的做法。當然年輕罪犯可以考慮其他類似監禁式的刑罰,比喻勞役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等等。本席考慮了所有報告的內容及有關建議,懲教署的報告是建議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接受訓練,一般這類案件如果涉及的被告人年齡和被告人相約,而又沒有定罪紀錄的話,可能一個教導所的命令會是適合的。

5.在本案中,本席考慮了所有有關因素、代表被告人大律師的陳詞、求情信件與及感化官在報告中所作出的建議,本席認為基於以下理由可以給予被告人一個額外寬大處理。一,被告人有先天性缺陷,若將他判進懲教所可能對於被告人來說有額外的困難,無論在適應上或在懲教所內與他人接觸、相處都可能有實際上的困難。當然這點理由本身不足以令本席將判刑減輕,但這是本席考慮的其中一個因素。二,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之前並無定罪紀錄。三,受害女童雖然年齡甚為細小,但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對該女童有威嚇、暴力或強迫的行為出現。當然如果有威嚇、暴力的控罪當然不止於此,但本席在某一程度上可以接受被告人並沒有做出除了非法性交以外的任何非法行為,以強迫或導致該女童與他性交。四,亦是最重要的,就是有關被告人將來的成長,所有報告給予本席的印象就是被告人其實需要協助多於懲罰。本席不是在這裡對被告人頒下判刑以助長罪惡,本席在此只是處理一件案件,希望被告人獲判刑之後,除了就其犯案一事要作出某一程度上的賠償外,基於被告人的年紀與及其獨特情況,本席其實極之渴望被告人可以在接受判刑之後,能改過自新,得到協助,重新投入社會。這樣的話,將來社會會少了一個罪犯,多了一個有用的人。

6.平常年輕人犯罪可能需要懲罰,被告人其實沒有異樣,但基於被告人已經被羈留了超過兩個月之久,在判刑的角度看來這幾乎等同於3個月至4個月的判刑。若以青少年的判刑而論,這可能是一個更生中心的判刑羈留時間,所以基於這一點的考慮,本席認為可以考慮給予被告人一個額外寬大處理,就是一個感化令的判刑。本席作出這一判刑的決定不是因為姑息被告人,本席再三強調被告人干犯的是嚴重罪行,理應受到阻嚇性的懲罰。但正如以上所指被告人的個案確有值得寬大處理的特殊原因,而且本席深信被告人如果和感化官努力合作,他實在可以改過自新,這點亦是本席希望可以見到發生的事。

7.因此就著被告人干犯的第二項控罪,本席頒下一個感化令的命令,感化令為期兩年。感化令判刑的意思是從判出這判刑日起計,被告人需要接受感化官監管為期長達兩年,期間無論被告人需要做些甚麼或去那處工作、何處居住、與甚麼人交往等等都必須接受感化官的監管。並且他要向法庭承諾在兩年感化令期間要保持行為良好,不得再干犯任何罪行,若果被告人在兩年感化令期間有不聽從感化官的合理指示,又或干犯其他刑事罪行的話,該等行為會被視為違反感化令處理。到時候被告人就會被帶返法庭,就著本案會再面對判刑,本席可以向被告人嚴正警告,若有這情況出現的話,他一定會被判進某類懲教所。

(法庭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感化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8.被告人明白、願意接受感化,本席亦給他詳細解釋,第二項控罪的判刑亦告生效。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