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Sun Wah v. Unknown Occupant(S) and Another
|
DCMP 2212/2008 IN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2212 OF 2008 ____________ BETWEEN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梁俊文法官內庭〔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6月24日 判決日期:2010年6月24日 判決書 1.本案涉及新界西貢沙角村某土地之業權。原告人鄧先生是該土地之註冊業主。鄧先生提出本訴訟,要求法庭頒令,准許向被告人收回該土地之空置管有權。本年3月,法庭批准原告人撤回對第一被告人〔即不知名佔用人〕的申索,只保留對第二被告人曾先生的申索。 2.本案審訊於本年4月和5月,在容耀榮法官席前進行,為期共5天。5月28日,容法官宣讀判決,裁定鄧先生勝訴,並命今曾先生須於本年7月1日之前,把他在涉案土地上興建的圍牆拆去,以及將有關土地的管有權交回鄧先生。容法官也命令曾先生支付鄧先生的訟費。 3.可是,容法官同時批予許可,令曾先生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條件是曾先生必須於7月2日或之前,將港幣250,000元繳存法庭,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4.6月7日,曾先生提出了傳票申請,要求原審法官免除「上訴訟費保證金」作為許可上訴的條件,理由是鄧先生的申索是完全虛構的。曾先生同時提交了誓章,以及數十張聲稱為該土地的實地照片。 5.由於原審的容法官已經退休,所以由本席處理曾先生的申請。 6.有關上訴許可,必定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批予的。根據第63A〔1〕〔b〕條,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若認有需要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是可以在有條件的規限下才批予上訴許可。 7.容法官在宣讀判決後,隨即聆聽曾先生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並作出了決定,有條件批予上訴許可。這並非本席可以重新考慮的事宜。曾先生在庭上指,本席有權這樣做,卻未能展示權從何來。正如代表鄧先生的梁律師指,條例並不賦予本席權力,去覆核另一法庭已作的判決和命令。何況,曾先生這次申請的理由,不過是強調他在本案的抗辯而已。 8.至於曾先生提交誓章的內容,以及附夾的照片,似乎都是為了支持他指稱逆權佔有該土地的證據。梁律師指出,差不多全部照片都是審訊時已考慮的證據。假設曾先生希望為了上訴,提出任何首次披露的證據,例如照片等,則必須得到上訴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即第59號命今第10條〕的批准。〔見《區域法院規則》第64〔3〕條〕。 9.由於案件已經審結,曾先生要說服法庭容許他提出新證據,必須跨過英國案例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1489中所定下的門檻。〔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0第1部第59/10/8至59/10/13段〕。曾先生並沒有提出這方面的理據。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曾先生的傳票申請。曾先生須支付鄧先生因本申請引起的訟費,評為港幣3,125元,並須在14天內支付。
原告人:由黃潘陳羅律師行M C LEUNG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Please refer to HCMP1238/2010 for the relevant appeal(s) to the Court of Appea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