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金波

Case No.DCCC 135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5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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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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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

日期:

2010年3月31日下午12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D Ng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Pak K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英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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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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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本案的第一項控罪刑事損壞,基於被告人的認罪,控方同意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2.在2009年10月27日下午4時左右,九龍藍田康栢苑龍栢閣的一名保安員看見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用一枝類似金屬棒的物件撬涉案大廈2201室的鐵閘。該名保安人員走近該名男子,問他在幹甚麼,該名男子回答是前來收數的。該名男子和該保案人員對話了幾句後,便離開現場往樓下走。該名保安認出該名男子是涉案大廈3樓的一名住客,並將事件報警處理。警方於同日下午5時25分左右,在涉案大廈305室找到被告人,被告人因企圖入屋犯法罪被拘捕。在警誡下,他否認干犯任何罪行,但他在警誡下承認案發時到樓上找女朋友的外婆。

3.經搜查涉案大廈305室後,在被告人的皮袋搜出一把摺刀(約6吋長)。

4.涉案大廈2201室的住客證實2201室的鐵閘受損壞。

5.於2009年11月4日進行的列隊認人手續中,該名保安人員明確認出被告人是於2009年10月27日撬涉案大廈2201室鐵閘的男子。案發時,被告人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2201室,意圖在該處偷竊。

6.被告人現年42歲,過往有三十六次的定罪紀錄,其中六項與盜竊有關,可是被告人在過往五年沒有任何定罪的紀錄。被告人有一名穩定的女朋友,並有一名兩歲的女兒。根據被告人代表大律師的陳詞,被告人因為失業及經濟負擔的關係而干犯案件。根據他的求情陳述,被告人不是一名高明的犯罪者,他亦不是一名精煉的犯罪者。

7.入屋盜竊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根據以往的判刑指引,涉及住宅單位的入屋盜竊案件的量刑起點應為3年。可是在本案中,本席考慮到戶主沒有任何的損失,被告人亦不是一名精煉或深思策劃的犯罪者。他亦沒有明顯掩飾他的罪行,他在自己居住的大廈犯案,故此,他被警方緝捕歸案的機會非常大。

8.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採納兩年六個月較低的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的刑期,第二項控罪的判監刑期為20個月。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