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喜成

Case No.DCCC 35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5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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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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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6月3日下午3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Winnie Chu,由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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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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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控罪涉及的危險藥物是氯胺酮,份量為10.24克。

2.被告人今年24歲,之前曾三度在法庭被定罪,最後一次被定罪的時間是2010年5月11日,因涉及三合會社團的罪行被判入獄8個月。不過嚴格而言,被告人干犯本案時並沒有這最後的一次定罪紀錄,故此在紀錄上他應該只有兩次在法庭被定罪的紀錄。

3.根據辯方大律師透露,被告人其實在干犯該三合會控罪之後就犯下本案,故此他是在擔保期間干犯本案的。而根據辯方大律師進一步透露,被告人最早可以從懲教署獲釋的日期是2010年的8月23日。

4.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求情時,將被告人在九龍城法院涉及的三合會罪行,判刑時所索取的背景報告,及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呈堂以供本席參考。根據辯方大律師指出,其實被告人小時候行為沒有多大問題,但當他升至中學時,因受同學欺凌而愚蠢地靠攏三合會份子,以為可以從中得到保護,亦因此而與壞份子往還,進而染上毒癖。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今次坦白承認控罪,對自己所犯的錯已真心悔過。他亦知道家中各人,特別是為他四處奔走及支付律師費的姐姐,是對他十分關懷的,所以他已立下決心,出獄後將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5.根據特區政府 許守城一案CAAR 7/2006年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判刑範圍在4至6年監禁之間。被告人在本案販運約10克的氯胺酮,故此判刑是落在這4至6年監禁範圍內,接近較低的量刑起點。

6.本席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與及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求情說話,認為雖然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但本席決定不在這方面給予加刑。本席採納4年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寬減,因此本案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刑為32個月監禁。

7.被告人現時正服刑當中,因此本席亦須考慮刑期的總長度,由於本案與他服刑中的另一案是兩宗不同性質,彼此毫無關連的案件,而整體刑期亦非過長,故此本席認為兩案的判刑不應給予任何部分的同期執行處理。而下令本案的刑期須全部與之前的8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