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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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10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0年6月23日 裁判日期:2010年6月23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她現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第一控方證人因地鐵車廂座位問題被坐在她右邊的上訴人不斷以粗言穢語責罵,其後兩人在九龍塘站下車後,她詢問上訴人「想點」時,上訴人突然出拳襲擊,擊中她左眼簾位置,她以公事包阻擋上訴人的襲擊,其後上訴人又扯其衣領,後來兩人由一名男乘客分開。第一控方證人致電報警並到職員工作室求助,警員到達後,陪同第一控方證人到站長室,認出上訴人為襲擊者。其後一名奉命到場的警長其後看見第一控方證人的左頸及左額有少許紅印。第一控方證人因須到附近地方開會,約半小時之後,折返現場,由救護車將她送院檢驗。醫生發現第一控方證人的左邊面上有腫及疼痛,左邊額上有紅塊。上訴人在現場被捕警誡下,表示「嗰個女人突然衝埋嚟,我驚所以咪用隻手撥開佢,我無心傷到佢嘅」。 3.上訴人在聆訊中供稱,第一控方證人在旺角站月台插隊衝入車廂,爭奪座位,碰到她的腳,她責罵第一控方證人,卻遭第一控方證人以粗言穢語回應,第一控方證人更雙手握拳,將拳提升至腰部高度,作出攻擊動作。二人發生口角,並不約而同地在九龍塘站下車,上訴人指第一控方證人較她先登上梯級,但卻突然回頭衝向她並以粗口責罵她,她受驚及担心被攻擊,所以順手撥向第一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即高叫「打人」及表示要報警。上訴人指,她亦表示要報警,而第一控方證人聞言即離去。上訴人指她到達站長室後10 分鐘,第一控方證人才聯同警員到站長室認出她。 上訴理由 4.上訴理由,現綜合概述如下: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上訴理由中所指,控方證供不吻合之處,已為裁判官充分考慮及處理。本案的關鍵事項是上訴人有否如第控方證人所述襲擊她。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判決 6.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那一方是可信的證人一點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7.本席首先處理上訴理由(1)。 8.上訴人大律師力陳,第一控方證人作證時含糊其辭,證供於理不合,反映她對事實真相有所隱瞞,而她所述的受襲經過與其醫學報告之診斷結果並不吻合,裁判官錯誤阻止辯方大律師就這一點盤問第一控方證人,並且以牽强剛愎的理由接納其證供不合理之處。 9.答辯人大律師則指,第一控方證人已表明由於上訴人的襲擊事出突然,令她難以仔細描述,其證供與醫學報告之診斷並無不吻合之處,而第一控方證人對辯方大律師所指是她上了三級樓梯後才作勢襲擊上訴人的指控已斷言否認,而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亦非有違常理,她不能就着一些細節詳加形容,實屬可以理解。裁判官已小心考慮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
11.本席認為,即使醫生並無診斷出第一控方證人左眼眶或眼簾有任何傷勢或骨折,這點與第一控方證人所指左眼受襲並不屬不能磨合的分歧,這兩者並不一定有直接的必然關係。而左眼受襲與左邊面有紅腫一點,實沒有矛盾之處。辯方大律師在聆訊時意欲就醫生報告的内容盤問第一控方證人,旨在强調報告不曾顯示第一控方證人左眼受襲,辯方大律師意欲帶出之觀點,乃顯而易見,過份針嚼反而不美,留待陳詞時才指出是較佳的做法。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有不當地阻止辯方大律師就此議題發問。再者,醫療報告的診斷結果特別是傷勢的位置與事發不久到埸警長的觀察完全吻合。 12.至於上訴人大律師所提出質疑第一控方證人證供中其他部份,例如受襲的地點、第一控方證人記不清楚她在那裏轉車、上訴人歷時多久罵她、她有否佔隊等等均屬微不足道,不影響第一控方證人可信性的支節而已。本席認為,裁判官有權作出,第一控方證人整體證供,是合情合理,並無於理不合之處的事實裁斷。 13.至於上訴人大律師所指,第一控方證人所述上訴人當時的作為與她良好背景並不相符,裁判官已就上訴人的良好紀錄、就其可信性和犯罪傾向對自己作出警惕,裁判官在給予自己適當的指引後仍可在充分衡量證供下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事實上,人性弱點,在刑事審訊法庭中之乃屢見不鮮。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證供,特别是她所稱第一控方證人較她先登上梯級後,卻突然再轉身衝向她今致她須「順手」撥向第一控方證人,才是有違常理、疑點重重。本席亦不認為裁判官在衡量上訴人的證供時,採用了一套與衡量控方證人可信性不相符的標準。 14.上訴人曾自動報警及留在現埸一點,與她是否曾襲擊第一控方證人一點亦無必然因果關係。 15.裁判官的裁決並無剛愎武斷之處,他已充分考慮席前的證供,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郭匡義律師行轉聘王寶榮大律師代表。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