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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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3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13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584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0年4月23日 判案日期:2010年6月29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即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行條例》第 39 條被處刑罰。他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社會服務令60 小時。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只傳召了兩位證人出庭作供。 3.第一證人盧先生(“PW1”)的職業是文員。案發當晚(2009 年10 月31 日),他在位於中環遮打大廈的Armani Bar兼職售賣即晚萬聖節派對的入場劵,由晚上10 時至凌晨2 時,在中環街頭向途人兜售。到了晚上約11 時,PW1說上訴人和另一名男子向他購買了兩張Armani Bar的入場劵。 4.PW1說,於凌晨1 時許,上訴人與他的同伴回來找他,投訴等了很久也未能進入酒吧,要求退票。PW1指稱,上訴人的同伴認為受騙,要求退票,表現兇惡;上訴人則站在一旁,沒有說話。PW1說他不斷跟對方解釋和理論,但兩人的交涉越見激烈。當時他們是站在行人路旁,突然之間,上訴人用雙手將他環抱,並抬起他至雙腳離地,再把他拋出馬路。由於事出突然,他來不及反應,於是臉向天地跌倒在地上。PW1指出,他的左手手掌先着地,以致手掌至手腕整段腫了;又由於他的右手拿着東西,右手背着地,因此擦損了尾指和無名指之間的位置。PW1於是大聲呼叫要求在附近的上級前來協助,並自行致電報警。 5.盤問時,辯方代表大律師提出了很多細節上的問題,例如是PW1的女伴、雙方理論的位置、入場劵的價錢及所包括的東西、與及召警的經過等等。裁判官指出這些事情並不涉及關鍵性問題,但他提到,PW1 對入場券的價錢方面,並沒有很清晰的記憶,連每票有多少佣金也記不清楚,但就說出入場劵的價錢男、女有別,男士票較貴。 6.警員 8384(“PW2”)於當晚接報到場處理事件。他向上訴人查問了事發經過。上訴人表示,由於買了入場劵卻不能進入酒吧,所以同伴與PW1爭執起來;期間,PW1「捉住」他同伴的胸口,他於是企圖將二人分開。上訴人向他否認有把PW1拋出街上。經調查後,他決定以「襲擊」罪名拘捕被告人。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上訴人現年27 歲,曾任學校技術員,但於2009 年8 月離職。案發時正修讀「香港管理專業協會」(Hong Ko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的全時間電腦課程。 8.裁判官總結上訴人供詞的要點如下:在案發當天較早時,上訴人與一位姓葉的舊同學(即上述的另一名男子)及其他友人到灣仔聚舊,後來葉先生建議到蘭桂坊。他們二人由灣仔徒步往中環,但卻在中環迷路。稍後,他們在遮打大廈外遇上一位女子。葉先生跟她傾談了一會。接着,葉先生邀請他一起去喝東西,在盛情難卻下,他答應前往。此時,PW1亦到達。他便向PW1查詢入場劵價錢,在討價還價後,他們兩人每人以280 元向PW1購買了共兩票入場劵。 9.上訴人說他和葉先生在Armani Bar門外排隊,等候了約1 小時,仍然未能入內,於是葉先生找PW1理論。兩人因此在街上發生激烈爭執,PW1更以胸部撞了葉先生的胸部數次。最後一次碰撞時,可能由於葉先生較為魁梧,PW1像反彈般臉朝天向後跌在地上。為了防止雙方打出手,上訴人便站在他們中間,伸出雙手阻止二人走近對方。 10.上訴人否認有襲擊過PW1,他說在拘捕、警誡前,警員沒有向他查問過事發經過,他更沒有告訴警方說看見PW1「捉住」葉先生的胸口。 證據評估及分析 11.裁判官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及結論如下(見裁斷陳述書第 15至18 段):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在親自向本席陳詞時再次強調他沒有襲擊對方。他認為裁判官不應接納警員的證供指他在現場有說過與其證詞不一致的內容;他亦指裁判官沒有足夠理據去否決他的證供。上訴人提到對方根本比他高大,他不可能把他拋出馬路。上訴人又投訴警方在處理他的個案時並不公平,看來他們是懶隋,不願進行全面調查,亦不願替他記錄詳細口供。上訴人強調這是一宗誣告案件,對方根本就是有背景人士,是看到他怕事才以他為誣告對象;警方的調查粗疏,警員也沒有在庭上說出真相。 13.上訴人亦呈上了一份書面陳詞說明他不服定罪的種種原因。 討論 14.正如裁判官指出,這是件「一對一」的案件,而上訴人以往是沒有刑事紀錄的,裁判官在這方面已對自己作了指引。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之一是雙方體形的比較。但這是本席無法作出判斷的事情,因為在上訴時,本席沒有機會見到PW1,這方面的議題由裁判官在審訊時評估處理更為適合。 15.本席已反覆考慮過本案的情況,最終來說,上訴人所提出的各點都屬於證供取捨的範。上訴人在審訊時有聘請大律師代為辯護,而後者很明顯已對主要證人PW1作過很小心的盤問。裁判官在見過及聽過證人後接納了PW1的證供,本席認為這並非是武斷或不合常理的裁決。 16.基於本案的情況,本席認同答辯方的觀點,裁判官沒有在法律原則或評估案情上犯錯,定罪也沒有不穩妥之處。 結果 1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