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766/200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June 2010.
1. 被告人蘇怡阡向本席申請上訴,他提出的上訴申請是在本年5月13日發出的,而本席在本案的裁決是09年3月26日宣判的。香港的法庭恆久以來已訂下一套法庭的規則,是原告及被告各方都需要遵從的。《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律第336章,第63條清楚訂明若與訟或興訟無論那一方,上訴區域法院所定下的裁決,必須依照《區域法院規則》,先向作出裁決的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而這種申請必須依從法院規則去做。法院規則亦清楚訂定,第58號命令第2(4)(c)《區域法院規則》清楚規定,欲上訴法庭命令必須向法庭在裁決內的二十八天內作出申請。今天的申請,被告蘇先生並沒有遵守此規則,未有在本席作出裁決後的二十八天內作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蘇先生他一直等待了一年零一個多月才作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