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訴 So Yee Chin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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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76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6年第1766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健棠內庭聆訊(公開) 審訊日期: 2011年3月10日 判決日期: 2011年3月10日 --------------------- 判決書 --------------------- 申請 1.第一被告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上訴聆案官在2011年1月4日的決定。 背景 2.原告人為九龍宏冠道金漢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在2006年4月8日提出本案,向包括第一被告人的三名業主追討欠交管理費。 3.第二、三被告人的訟案在較後時間終止,但第一被告人提出抗辯及反申索,他認為原告人未有替他的單位防止漏水,致使有所損失。 4.雙方爭議最終由黃慶春法官審訊,之後,黃法官判處原告人勝訴,可向第一被告人收回 $109,179.18連利息,而有關反申索則敗訟,另第一被告人亦須負責所有訟費。 5.其後,第一被告人要求逾期上訴許可,但為黃法官所拒。 6.另外相關訟費亦於較後時間被評定為 $222,095.80。 7.不過,第一被告人一直未有清付所有欠款、利息或訟費,原告人於是提出押記申請。第一被告人在收到暫准押記令後,申請要求中文譯本,有關事宜由李慶年聆案官在2011年1月3日處理,之後,李聆案官決定即場安排法院翻譯將文件解釋給第一被告人知。2011年1月4日,李聆案官再審理是否應將暫准押記變為正式押記申請。在聽取雙方陳述後,李聆案官批准原告人申請,再簡易評估相關訟費為 $5,000。 8.根據相關法規,如第一被告人不滿,他應在14天內,即1月18日或之前提出上訴,但他則在個多月後,3月1日才提出本申請;但不論如何,原告人一則反對逾期上訴許可,另外亦認為他無合理理據上訴,有關爭議安排在今天早上由本席處理,在考慮雙方的證據及陳述,本席決定拒絕第一被告人申請,原因如下:
(與雙方商討有關命令及訟費事宜) 9.本席頒令:在原告人代表律師承諾法院將在7天內,即2011年3月17日或之前提出申請修訂2010年11月3日及2011年1月4日的暫准及正式押記令,扣減第一被告人已支付的 $10,000,本席下令:
原告人由Messrs. Huens & Partners 的Miss Lee Hoi Wan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479/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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