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曉菁

Case No.HCMA 434/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3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3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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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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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9月11日及2010年5月26日

裁決日期: 2010年5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由一位當值律師代表。

3.控方的案情並不複雜,主要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於葵涌廣場2樓與三名女子發生口角,被其中一名女子轉身掌摑,繼後三名女子更一同上前掌摑及扯其頭髮。控方第一證人事後報警並追着她們往1樓。期間雙方再次爭拗,控方第一證人再次遭受同樣襲擊,她便追着這三名女子及用她的手提電話報警。當控方第一證人追到商場樓下,其中一名女子離開現場,控方第一證人便追着餘下的兩名女子。後來控方第一證人遇上警員隨即上前報案,把餘下的兩名女子拘捕,控方第一證人及這兩名女子被帶返警署。

4.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指她不能辨認出那位先動手掌摑及扯其頭髮,她只能確定是被三名女子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在未接受辯方盤問前,辯方的林大律師申請押後數分鐘,待她確認其指示。幾分鐘後,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辯方大律師指上訴人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為控方第一證人否認。

5.及後,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是被指示接收及看管兩名女子的警員。翻閱謄本,裁判法官曾質問控方律師為何不傳召當時先與控方第一證人接觸的警員。

6.在此情況下,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控方第三證人在作供前,遭辯方大律師反對,她的反對理由是控方沒有通知辯方他們將會傳召這位警員作供,辯方大律師保留權利及申請如果有需要會再傳召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作供。

7.翻閱謄本,控方第三證人確認當時趕往案發現場。到達時他先與控方第一證人接觸。控方第一證人說是被兩名女子襲擊。之後,他被問到控方第一證人有否說出被誰襲擊,控方第三證人說控方第一證人指着現場的兩名女子投訴被她們襲擊。盤問時,控方第三證人確實說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對她說是被兩名女子毆打。

8.控方第三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9.裁判法官作出證據分析前,他亦聽取辯方大律師的陳詞,但很可惜辯方大律師沒有把控方第三證人及第一證人的分歧帶出;即是關於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時是被三名女子襲擊,但控方第三證人說控方第一證人聲稱是被兩名女子襲擊這問題帶出。

10.裁判法官在處理及分析證供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第二證人及第三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但是裁判法官沒有解釋控方第一證人及第三證人口供上的分歧,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其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內就這個問題處理過。

11.第一次上訴的日期是在2009年9月11日,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她投訴代表她的大律師沒有依照其指示來處理本案。在此情況下,本席批准把案件押後以待謄本。同時,法庭要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寫出誓章關於當日審訊時的情況,在今天的上訴聆訊前,本席已經收取了當日當值律師的誓章。

12.無可否認本案的案情簡單。控方第一證人在作供後及被盤問前,辯方大律師把注意力集中於控方第一證人,原因是控方第一證人沒法辨認誰先動手襲擊她這方面的問題。因此,辯方大律師與上訴人傾談後,得到的指示是上訴人沒有毆打控方第一證人。究竟當時上訴人怎樣告訴辯方大律師及她有否遺漏,本席現時來看其實並不重要。

13.本席認為明顯地當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她的辯護理由是上訴人是沒有毆打控方第一證人,這個辯護理由是非常清晰。

14.當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時,控方第三證人帶出了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稱她是被兩名女子毆打,此證供明顯地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很大的分歧。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沒有就這個問題在其結案陳詞帶出,亦沒有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再確認其口供及盤問關於這一點。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招大律師指這可能是strategy上處理案件的策略。因此,本席不認為當時辯方大律師出錯。

15.裁判法官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者,他要處理的是究竟當時接納甚麼事實來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當控方第一證人說被三名女子襲擊,但是控方第三證人說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第一時間告訴他她是被兩名女子襲擊,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是她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是有絕對的責任來處理這個分歧,很可能正如招大律師所說,裁判法官在想或許控方第三證人當時誤會控方第一證人是指現場的兩名女子襲擊她。

16.招大律師指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其結案陳詞都有提及控方第一證人與第三證人在口供上的矛盾,究竟她是被兩名或是被三名女子襲擊,裁判法官卻沒就此分歧處理過。

17.本席不可能推測當時裁判法官的思路,這是一個重要的分歧,裁判法官是有責任要處理的。最後,正如本席剛才提及若裁判法官接納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為事實,他必需解釋這分歧,可是他沒有就此解釋。

18.本席不應該在此推論裁判法官的思路。因此,本席認為定罪有不穩妥的地方,此定罪不公平,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

19.招大律師申請說其實控方是有足夠證據支持這控罪,本席亦同意。上訴人(陳小姐)反對本案重審,因為她不想拖延下去,這困擾會影響她的工作。本席認為上訴人與控方都應得到一個公平的審訊,控方是有足夠的事實證據來檢控上訴人。上訴人上訴得直是因為裁判法官沒有解釋他怎樣處理兩位控方證人在口供上的重要分歧,為公平起見,本席認為本案應該發還重審。所以,本席頒令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