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家俊 訴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Case No.HCME 5/2010
Court
HCME
Date09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E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10年第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索2010年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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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人)
WONG KA CHUN ANDY
(黃家俊)
 
被告人 AVIATION SECURITY COMPANY LIMITED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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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6月30日

判決日期:2010年7月9日

判決書

1.申索人申請批予許可,以便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2010 年4 月27 日的裁決提出上訴。

申索人的申索

2.申索人自2008 年8 月25 日受僱於被告人,合約職位是保安督導,實際上是擔任司機的工作。申索人於2009 年7 月31 日遞交辭職信。按合約規定他需給予一個月通知,但申索人在遞辭職信時填寫了申請表,向被告人申請不用給予通知期,以便可早日離職。申索人在2009 年8 月6 日離職。

3.申索人其後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提出申索,指被告人沒有支付他尚餘的5 天累積年假的薪酬。

被告人的抗辯理由

4.被告人不否認沒有支付予申索人尚餘的5 天累積年假的薪酬。被告人的說法是申索人在2009 年8 月3 日與其代表馬景德達成口頭協議,同意被告人不用支付餘下累積的5 天年假的薪酬,以換取申索人可不需給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便可即時離職。被告人發給申索人有關2009 年8 月的工資表(Payslip for the month of August 2009)亦顯示扣除了1,581.67 元作為不足通知期的代通知金(Short Notice Payment (Employee))。

仲裁官的判決

5.申索人與被告人之間的主要爭議是:被告人是否可以扣除年假薪酬,作為不足通知期的代通知金。審訊時的主要爭議是雙方有否達成這方面的協議,而爭議的關鍵在於被告人的證人馬景德和申索人的證言的可信程度。

6.仲裁官信納馬景德的證言,裁斷他在2009 年8 月3 日與申索人的電話會談中曾向申索人提出不用向他支付尚餘的年假薪酬,作為免除申索人給予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條件。仲裁官認為馬景德與申索人並不稔熟,以常理推斷,他致電申索人必然是有關申索人要求提早離職的事。

7.仲裁官認為申索人的證言不可靠,原因是他就2009 年8 月3 日的電話談話的證言前後不一。

8.基於申索人同意他曾向馬景德表示:「好,唔該,多謝哂」,仲裁官裁斷申索人已接受被告人透過馬景德提出的條件。仲裁官同時亦認為申索人以行為接納了被告人的建議。仲裁官拒絕申索人指:「好,唔該,多謝哂」只是掛線前的禮貌語的說法。

9.總括而言,仲裁官裁斷申索人與被告人(透過馬景德)已達成協議,即申索人接受以年假的薪酬,作為他即時離職的交換條件。

擬提的上訴理由

10.申索人提出下列上訴理由:

(1)

仲裁官沒有注意申索人從沒有答應以年假薪酬作為提早離職的交換條件。申索人表示仲裁官只是接納馬景德的證言,但沒有考慮申索人實際上沒有聽到馬先生提出以扣除5 天年假的薪酬作為他的代通知金。

(2)

仲裁官未有考慮被告人作為有超過3,000 名員工的公司,不會只以電話處理年假薪酬的事,而不以「白紙黑字」確認。

判決理由

11.《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 453 章)第 31(1) 條規定:

「如任何當事人因仲裁處的決定而受屈,所據理由是——

(a) 只牽涉法律問題;或

(b) 因為該有關的申索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該當事人如獲原訟法庭應申請而批予的上訴許可,可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申索人須顯示他擬提的上訴理由只牽涉法律問題或申索是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且有關的上訴理由是可供爭辯的。

12.如前所述,審訊時的爭議點在於申索人是否與被告人達成協議,放棄年假的薪酬以換取可即時離職。就仲裁官接納馬先生的證言而拒絕信納申索人的證言,這是一項事實方面的裁斷,並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再者,仲裁官在作出這項事實裁斷時已考慮和分析了申索人和馬景德的證言,最終認為馬景德的證言合乎常理和可信,並予以接納。另一方面仲裁官認為申索人的證言前後矛盾不一,不足採信,因此拒絕信納其證言。

13.申索人在本庭聆訊時稱仲裁官沒有考慮他可能沒有聽到馬先生在電話中提及要扣減他的年假薪酬。然而,申索人在仲裁處審訊時從沒有提出這個說法。按審訊的記錄,申索人起初在被告人代表問及馬先生是否曾告訴他公司接受他提早離職的要求,條件是不向他發給5 天年假薪酬時,明確否認說沒有這回事。在盤問馬先生時,被告人卻向他指出在8 月3 日電話中沒有明確答應讓公司扣除5 天大假。在結案陳詞時,申索人更指馬先生在電話中提過類似「一人讓一步」的說法。他同時指出他說「唔該,多謝哂」只是禮貌式結束談話的用語,而非同意公司可以扣減他的年假薪酬。以申索人在審訊時的說法,根本不存在他沒有聽到馬先生提出公司同意以扣減5 天假期作為他提早離職的條件這個可能性。仲裁官不考慮這點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方面的錯誤。

14.至於申索人質疑被告人作為一間頗具規範的公司,不會不以「白紙黑字」說明扣減年假薪酬一點,他在審訊時已有提出這項觀點。然而仲裁官接納馬先生的證言,裁斷他確有在電話中告訴申索人公司將扣減他的年假薪酬作為同意他提早離職的條件。仲裁官同時亦裁斷申索人除卻在電話中說:「好,唔該,多謝哂」外,亦以行動接受了被告人提出的條件。換言之,申索人明知須給予一個月通知,又要求批准提早離職,並在與馬先生電話交談後,在8 月6 日通知期未滿前提早離職,是以行為接受了被告人扣減年假薪酬的條件。雙方因此就扣減年假薪酬達成了有約束力的協議。本席認為,仲裁官的上述裁斷沒有不當之處。歸根究底,申索人所提出的質疑是試圖反駁仲裁官就馬先生證言所達致的事實裁斷,這並非可批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總結

15.基於上述理由和分析,申索人未能顯示他擬提的上訴涉及任何法律問題。本席拒絕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