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澤豪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30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y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0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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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澤豪 (第一被告人)
  鄭子俊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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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0年5月19日上午10時4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Sze-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律師Mr Jeffrey IP,
代表第一、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2] 至 [3]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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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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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人鄺澤豪先生面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即案中的第一項控罪。罪行詳情指第一被告人於2009年8月9日,在香港新界粉嶺嘉盛苑嘉明閣2910室,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

2.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鄭子俊先生共同面對兩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即案中的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罪行詳情指兩位被告人於2009年8月9日,在新界上水天平邨天明樓14樓至15樓之間後樓梯,兩次猥褻侵犯15歲的女童X。

3.兩位被告人承認他們所面對的控罪。

承認事實

4.案中受害人女童X於1994年6月26日出生。於2009年7月,她在互聯網上認識第一被告人。他們在2009年8月9日第一次見面,第一被告人將她帶到粉嶺嘉盛苑嘉明閣2910室,及在該處與她發生性行為。同日晚上大約8時,第一被告人將受害人帶到上水天平邨天明樓14樓梯間,介紹受害人給他的大佬(第二被告)認識。受害人在驚慌之下,答應第二被告人的要求,替第二被告人口交,而同時第一被告人從後插入受害人的肛門,而受害人感覺有東西在她肛門內。之後受害人替第一被告人口交,第二被告人就從後插入受害人的肛門,但受害人見不到插入她肛門的是甚麼東西。在所有這些行為進行的時候,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都沒有配戴安全套。

5.第一被告人在2009年10月12日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之下,他承認在受害人同意之下與受害人性交。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之中,第一被告人作出進一步的招認,但指出案發的時候,他只是作狀與受害人肛交。

6.第二被告人於2009年10月16日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他承認控罪,但否認與受害人肛交。

7.受害人在2009年8月9日之前沒有任何性交經驗。

感化主任報告

8.感化主任報告指,第一被告人今年16歲,在一個普通勞動家庭長大,年幼的時候因為父母工作,由外祖母及家庭傭工照顧長大。他未完成中二就輟學,而在學的時候,他的品行及成績皆惡劣。第一被告人經常離家出走,流連網吧、公園及籃球場,與一些不良份子為伍,並曾經吸煙及吸食毒品。他在2008年6月份,因為猥褻侵犯而接受警司警誡。他曾經接受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輔導。他在2010年2月8日因為盜竊罪,被判處進入勞教所,他現在仍然在勞教所接受訓練。基於第一被告人缺乏家庭的支持及與不良及黑社會份子為伍,再加上他對本身的問題缺乏認知,感化主任認為他不適宜接受感化,但需要接受紀律性的訓練。

9.根據感化主任報告,第二被告人今年19歲,年幼的時候由母親全職照顧長大。在他就讀中學的時候,母親開始工作,而第二被告人亦開始變壞。他在未完成中四就輟學,後沒有一份長久及固定的工作,終日流連遊戲機中心。在2008年,他因為盜竊罪接受警司警誡,及於同年成為一位黑社會「大佬」,第一被告人就是他在黑社會裡所稱的「靚」。在2009年,他在朋友影響之下,開始吸食氯胺酮,但第二被告人聲稱,他只是吸食了一個月,以後就沒有再吸食。在2010年1月份,他因為盜竊罪被判處進入更生中心,他現在仍然在該處接受訓練。感化主任指出,第二被告人守法觀念薄弱,於本案被拘捕後及保釋期間仍觸犯這一項盜竊罪。基於第二被告人根深柢固的犯罪行為及與黑社會的密切聯繫,感化主任認為第二被告人不適宜接受感化,而需接受一段長時間的紀律及人格訓練。

懲教署報告

10.懲教署報告指第一被告人不適合進入勞教所,但適合進入教導所。第二被告人雖然現在仍然在勞教所接受訓練,但因為左腳的骨科問題,而不適合再進入勞教所。報告指第二被告人適合進入教導所。

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11.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指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都是紀律鬆散與守法觀念薄弱的魯莽年青人。委員會認為兩位被告人需要在一個有紀律的環境之下接受長時間的人格訓練。在這大前提下,委員會認為教導所所包含的職業及學科訓練及之後命三年監管,對於改進兩位被告人的社會價值觀及行為最為適合。

受害人心理學家報告

12.心理學家指出,本案發生初期,對於受害人造成負面的影響,令到她情緒低落與容易激動,害怕與人交往,不想與人交談,感覺害怕與羞恥及常常哭泣。這情況持續了幾個月的時間,但受害人現在已經好轉及已經恢復正常生活。報告指出事件亦令受害人與她父母常常發生爭拗及衝突,更加令到受害人的父親因為不能夠忍受而暫時搬離家庭。心理學家指出,受害人仍然需要時間去平伏她自己,但認為受害人並沒有強烈需要心理輔導的跡象。心理學家已經指導了受害人的母親在有需要的時候如何去尋求專業的心理幫助。

求情理由

13.代表兩位被告人的律師指出,兩位被告人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但強調兩位被告人並非如報告所說,只有表面的悔意。律師說他們已經確實地深深後悔,這由他們向感化主任和盤托出他們以前不當的行為可以看得出來。兩位被告人都同意他們需要接受長時間的紀律訓練。律師指出,因為第一被告人不適宜進入勞教所及不能夠進入更生中心,所以要求法庭判處他入教導所。律師強調,如果法庭判處第二被告人重新進入更生中心的話,他在更生中心的訓練期會重新計算,及可長至九個月。律師提交了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父母及哥哥的求情信,信中都指第二被告人在進入更生中心後已經作出反省及有很大的改變,他們都要求法庭重新判處第二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律師亦作出同樣的要求。

判刑

14.兩位被告人毫無疑問,正如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報告所指出一樣,都是守法觀念薄弱及行為魯莽的問題青少年。他們自幼開始犯法,雖然都曾經接受過警司警誡,但仍然不知悔改,他們兩個人更在本案的保釋期間糾黨偷竊流動電話,而分別被判處進入勞教所及更生中心。他們罔顧法紀的嚴重程度可見一斑,亦由此可以看出,他們是嚴重地缺乏家庭的照顧及支援。他們兩個人年紀雖然很輕,但對性的開放態度令人咋舌。他們的不羈及不顧他人感受的魯莽及犯法行為,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幸好受害人已經能夠漸漸恢復正常的生活,否則兩位被告人的罪孽更加深重。

15.對於這一類的惡劣青少年人,法庭認為懲罰固然無可避免,但幫助他們更生,使到他們能夠重新成為一個守法份子,亦是非常之重要。本席同意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的見解,必須勒令兩位被告人在一個羈留式及有嚴謹紀律的環境之下,接受長時間的人格、職業及學科訓練,及在訓練後接受一段長時間的監管。

16.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法庭就兩位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判處他們兩位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