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志斌

Case No.CACC 240/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24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4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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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阮志斌(YUEN CHI 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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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10年7月8日

宣判日期: 2010年7月8日

判案書

1.申請人被控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罪的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年半。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針對判刑,申請人沒有申請上訴許可。

2.申請人共呈交兩份陳詞大綱,並在今天的聆訊中口頭補充了數點。針對其中最重要的兩點,本席略作回應。第一,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的推斷不合理,因為原審法官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就作出推斷:第二,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研究申請人是否真的有打劫的意圖。

3.本席在閱讀原審法官的判案書後,並不認為原審法官犯了申請人所指稱的錯誤。本案案情很簡單,原審法官已曾在判案書中敍述案情經過:當時申請人穿著風樓,戴著一頂帽子,手戴一雙勞工手套,從樓梯口急步走出來——或者是衝出來——然後被警員即場拘捕。警員在申請人攜帶的袋內,發現一支氣槍,所以以上述罪名拘捕申請人。

4.針對攜帶氣槍這一點,申請人的解釋是想去射海減壓,可是法庭不接受這個解釋。而曾經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出,申請人只是閃過打劫銀行的念頭,但最終決定放棄。關於「曾經閃過念頭但最終放棄」這一點,申請人只在特別事項中作供,但在正式審訊時則沒有。同時,申請人亦沒有提供任何其他相關證據。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申請人意圖犯可被逮捕、可被公訴的罪行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針對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詠嫻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