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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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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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喺呢件案,被告承認咗一項控罪,就係嗰個猥褻侵犯16歲以下嘅男童嘅呢個控罪,咁被告亦都承認咗有關案情。簡單嚟講,就係話被告係喺一個同性戀網頁嗰度認識咗受害人,咁就約咗佢返屋企,然後同佢就有口交同埋手淫嘅行為,之後佢就畀咗20鈫佢。咁事件揭露咗之後,被告係被捕,咁佢亦都有好坦白同警方係交代咗有關嘅事情。 咁被告以往係並冇刑事紀錄嘅,本席係先取得感化官同埋係專家報告作為參考。感化官嘅報告係頗為正面嘅,並建議24個月嘅感化。咁精神科醫生方面,就話被告其實以往喺精神方面都係出咗問題,咁18歲已經去睇過精神科,但係後嚟佢就係有話食藥唔準時呢個問題,咁但係被告都係能夠完成有關呢個佢嘅學業。但係醫生亦都指出,今次嘅事情就應該同佢嘅病歷係冇關,咁醫生亦都講,就係話喺重犯方面,佢嘅機會就唔係高。 咁本席亦都聽過代表大律師嘅呢個好全面,亦都好誠懇嘅求情,亦都睇咗親友所寫上嚟嘅信件。咁代表大律師就係主要希望本席係可以考慮下令被告可以接受感化,本席亦都注意到,被告嘅母親喺呢件事之後係連工都唔返,係全力咁去支持被告嘅。咁今日被告亦都有好多親戚朋友係直接出庭,嚟表示佢哋對被告嘅支持,本席亦都接納被告本身已經係就呢一件事,付出咗好大嘅代價。 咁但係就算考慮到呢啲咁嘅情況,本席就認為呢一類嘅事情,判感化就並非係適合嘅一個處理方法。但係本席亦都好大程度上係同意被告代表律師喺書面同埋佢口頭所講本案一啲嘅情況,咁尤其係呢個男童係自願嘅呢一個因素。本席認為,邱健偉(譯音)呢一件案例,都係比較有參考價值嘅,咁雖然呢一件案涉及嘅係差不多年紀嘅女童,但係本席認為呢一類案嘅重點應該唔係話在於性別,而係在於受害人年紀輕嘅問題。咁本席亦都認為,被告應該係拒絕同未成年嘅男又好、女又好,係有發生呢一種嘅關係。 咁經過考慮之後,本席會採取21個月作為判刑嘅起點,本席會給予三分一嘅扣減,咁即係話係14個月。本席亦都--頭先我都講咗,就係話注意到被告人本身都係精神方面有問題嘅,本席亦都相信佢係事發之後,好努力咁樣去接受治療,同埋改變自己。咁呢一件案嘅男童,佢話佢有啲心理上嘅打擊,但係明顯就唔係因為被告同佢嘅關係而引起,而係佢自己都有佢自己嘅問題。咁考慮到呢件案本身嘅特別情況,本席決定係再減兩個月,即係最後嘅刑期係12個月。 本席想講一句,就話希望被告,雖然係話佢冇得到感化呢個處理嘅方法,但係希望佢唔可以放棄,咁亦都要知道你媽媽對你嘅嗰個苦心,亦都真係希望你唔好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