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慧敏

Case No.DCCC 19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p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9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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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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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4月20日下午3時4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Dominic NG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律師Mr Roderick YEUNG K.Y.,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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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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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控方案情指出2009年12月27日,一名警員備有一些有標記的紙幣喬裝為毒品買家。當日下午6時50分左右,警員致電97736827聯絡被告。雙方同意在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附近會面。晚上七時許,警員在旺角看見被告單獨在家鄉雞店內。被告帶警員到彌敦道渣打銀行分行外,要求警員交付1,360元。警員交給被告總共1,400元有標記的紙幣。被告從他的褲袋拿出用紙巾包著的兩粒丸裝毒品(證物P1),把毒品和20元交給警員。被告立刻被捕,在警誡下他承認販毒。

2.警員帶被告到附近的後巷搜身,除了找到那些有標記的紙幣外,警員亦從被告身上找到五粒丸裝毒品(證物P2)。被告身上有一部手提電話和7元。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賣「四仔」來賺錢。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在早些日子時,從一個叫阿林的人得到了約10克海洛英,有人叫他轉售。被告在家中把毒品再分別包裝。他打算把毒品以大、中、小包分拆出售,價錢分別是2,100元、680元和250元。被告把自己的手提電話號碼告訴那些吸毒的朋友。

3.經化驗後,證物P1載有1.99克混合劑,內含1.36克海洛英鹽酸鹽;證物P2載有6.96克混合劑,內含4.91克海洛英鹽酸鹽。涉案毒品總份量是6.27克。警方相信涉案毒品的市價大約9,500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49歲,在1987年開始染上毒癮。他已經離婚,有一個19歲兒子。被告在08年開始失業,依靠3,000元的綜援維生。被告聲稱他每日需要用200元買毒品。被告的毒癮和經濟困難令到他為毒販所利用,這一次九千五百多元的毒品,被告大概有1,500元的金錢利益。被告有悔意,他和警方合作。被告亦呈上一封他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判刑

5.被告從1979年開始,總共有十六項定罪,在08年干犯相同的販毒罪,入獄16個月。

6.被告在26歲開始沉淪毒海,在92年更加因八項打劫定罪而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7年。被告沒有痛定思痛,仍然深受毒品的殘害。最近一次的販罪毒令他入獄16個月。被告剛剛在2009年10月20日出獄,但不出三個月便干犯今次的兩項販毒罪。

7.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明智地坦白認罪,這令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上訴庭就販運海洛英的罪行已經訂定明確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的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就第一項涉及1.36克的控罪,本席以兩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第二項控罪涉及4.91克毒品,本席以3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4個月。

8.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判刑當中的3個月與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的總刑期是27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