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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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8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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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案情指出在2010年2月8日下午4時25分左右,警員在觀塘道和同仁街交界處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包由紙巾和橡筋包住的膠袋,內藏兩小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說那些「可樂」是他的。經化驗後,這兩包毒品的份量差不多,總重量是55.88克固體,內含35.34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2.被告現年34歲,他有三項刑事定罪,當中1項管有毒品大麻的罪行是在1996年發生的。被告現在並不是吸毒者。被告說他替朋友交這些毒品給另一個人,收取2,000元酬勞。被告打算在今年舉行婚禮,但現在亦已告吹。被告的家人、親友和未婚妻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辯方律師亦讀出被告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後悔受不住誘惑,對不起家人和未婚妻,決心改過自身,請求法庭輕判。 判刑 3.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涉案的可卡因的市價約值五萬六百多元。被告雖然有3項刑事定罪,但本席不會因為這些前科而加重判刑。被告有固定職業,但不珍惜以往犯事的教訓和改過自身的機會,現在竟然因為2,000元而販運市價五萬多元的可卡因。被告說替朋友帶毒品。這些並不是他的朋友,而是利用他的無良毒犯,最終令到被告鋃鐺入獄,亦令被告的家人、未婚妻受苦蒙羞。原先令人開心喜慶的婚禮,亦要取消或押後。 4.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實質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三分一刑期,實質是明智之舉。 5.上訴庭就販運可卡因的判刑十分清楚。一般而言,10克至50克的起點5年至8年。本案涉及的可卡因是35.34克,本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決定從輕發落,以較低的判刑起點作為判刑基礎。本席以六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52個月。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痛定思痛,不要再受他人利用,要改過自身,重新做人,對他的未婚妻,對他的家人作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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