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偉權

Case No.DCCC 638/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3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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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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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錦昌

日期:

2010年7月19日下午3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家碧律師行律師Ms Ip Wai Lin, Belinda,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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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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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入屋犯法罪。

2.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透露,被告人在2010年4月22日下午12時30分的時候,企圖非法進入大埔富亨邨亨隆樓415室,而偷竊單位內的財物。當時,他的行為給一名居住在亨隆樓的住客發現,被告人事敗逃去。該住客事後報警,警方派員到場調查,並在富亨邨附近一帶進行追截行動,結果警方成功在大埔大元邨大欣樓B座的大堂內找到被告人,並在被告人所攜帶的背包上起出一些懷疑失竊財物。經調查後,警方證實在被告人背包搜出的,就是第二項控罪內所提及的財物,該些財物估計價值逾32,000港元。

3.被告人是一名42歲的成年人,之前曾二十二度在法庭因涉及共二十八項控罪給法庭定罪,其中有五項與入屋犯法控罪有關的定罪紀錄,被告人最後干犯同類控罪的時間是2004年8月12日,該次被告人因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兩年,而被告人最後一次干犯刑事罪行的日期則在2007年4月23日,因搶劫罪被判入獄兩年。

4.代表被告人的葉律師在陳詞時指出,被告人干犯本案原因是因欠下債項,為債主催逼,加上在案發之前不久,有一名好友不幸離世,被告人在遭受兩重打擊下而犯下本案。被告人已知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是即時監禁,唯他希望法庭體諒坦白承認控罪,而且在干犯本案的兩項控罪時,亦無對任何人士帶來驚嚇或施以暴力,能予以輕判。在考慮判刑時,本席得悉被告人以往的紀錄欠佳,並曾五度干犯與本案相類同的罪行,幸好該等定罪紀錄的最初三項都是在1995年以前干犯;故此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紀錄雖然欠佳,但欠佳的程度未足以被採納成為於本案加刑的理由。

5.至於被告人透過律師所提出的求情理由,本席經小心考慮後,認為其實沒有任何可以為被告人帶來減刑的其他理據,本席認為因經濟壓力而犯案,故然不可成為減刑理由,因好友身故而情緒低落,也不足以令法庭接受為合理的求情因素;故此,以被告人於本案的情況而論,本席認為唯一可為法庭接受的有效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承認控罪的決定。

6.被告人在本案所干犯的控罪都涉及民居,依案例判刑,應以3年監禁為起點。本席認為以本案情節而論,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乃是適當的,故此在第一和第二項控罪上,本席都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在減去被告人認罪後應得的三分一判刑寬減後,兩項控罪的判刑皆為兩年監禁。在兩項刑期的考慮上,由於兩案都是獨立案件,兩者之間並無任何關連,故此本席不認為應給予全部同期執行的看待,唯在刑期總長度的考慮上,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的兩年刑期中的其中1年刑期可以與第一項控罪的兩年監禁同期執行。

7.故此,被告人在本案上所干犯的兩項控罪判刑如下:第一項控罪,兩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兩年監禁,其中1年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因此實際因兩項控罪而需要服刑的總長度為3年監禁。

  陳錦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