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子濤

Case No.DCCC 128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2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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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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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12月28日下午12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lara M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周彭陳律師行律師Mr Stephen TAM Lai Chi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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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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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09年10月31日下午4時20分左右,受害人和他媽媽在太古城一間超市購物。她把手袋放在手推車的掛鉤地方。一會兒後,受害人發現手袋不翼而飛。超市的保安人員目睹過程,看見被告偷取女受害人的手袋。當保安員表露身分,被告立刻棄掉手袋。女受害人確認手袋是屬於她的。被告承認他偷受害人的手袋。

3.警員到場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因一時貪念而偷了受害人的手袋。受害人的手袋內有罪行詳情所臚列出的物品。受害人最終並沒有損失。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9歲,中二程度,未婚,和父母同住。案件是被告單獨行動,並沒有使用其他工具和技倆。受害人亦沒有損失。被告知錯並第一時間認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5.被告有十項定罪,九項是相同的。被告似乎並沒有從中獲取教訓,改過自新。被告在2008年12月因為盜竊罪被判監8個月,他在09年10月28日出獄,三日後便再犯相同案件,這是加重刑罰的因素。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實質是明智之舉。雖然受害人最終沒有損失,但被告所偷取的物品的價值約值二萬多元。

6.被告人在一個人流甚多的超市犯案,他犯案的手法實質跟扒手打荷包差不多。被告犯案纍纍。本席有鑒本案案情和被告的個人因素,以兩年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期間被告可能需要接受精神科醫生的診治。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