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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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8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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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09年10月31日下午4時20分左右,受害人和他媽媽在太古城一間超市購物。她把手袋放在手推車的掛鉤地方。一會兒後,受害人發現手袋不翼而飛。超市的保安人員目睹過程,看見被告偷取女受害人的手袋。當保安員表露身分,被告立刻棄掉手袋。女受害人確認手袋是屬於她的。被告承認他偷受害人的手袋。 3.警員到場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因一時貪念而偷了受害人的手袋。受害人的手袋內有罪行詳情所臚列出的物品。受害人最終並沒有損失。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9歲,中二程度,未婚,和父母同住。案件是被告單獨行動,並沒有使用其他工具和技倆。受害人亦沒有損失。被告知錯並第一時間認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5.被告有十項定罪,九項是相同的。被告似乎並沒有從中獲取教訓,改過自新。被告在2008年12月因為盜竊罪被判監8個月,他在09年10月28日出獄,三日後便再犯相同案件,這是加重刑罰的因素。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實質是明智之舉。雖然受害人最終沒有損失,但被告所偷取的物品的價值約值二萬多元。 6.被告人在一個人流甚多的超市犯案,他犯案的手法實質跟扒手打荷包差不多。被告犯案纍纍。本席有鑒本案案情和被告的個人因素,以兩年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期間被告可能需要接受精神科醫生的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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