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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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4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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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9年10月13日下午6時37分左右,警員在秀茂坪邨秀富樓地下電梯大堂截查被告和一名女子。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盒煙包,內藏9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打算拿些「K仔」和朋友慶祝生日。稍後警員進入被告在2308室的住所進行搜屋。在被告的睡房內,警員找到一個電子磅。在警誡下,被告說那電子磅是用來秤「K仔」的。 3.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下列事項:
4.經化驗後,涉案毒品是35.74克粉末,內含29.76克氯胺酮。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4歲,中三學歷,任職散工。被告聲稱他在被捕之前一個月的月入是3,000至5,000元,而10月初則有1,500收入。被告用3,000元購入涉案氯胺酮。他父親亦間中資助他的生活。被告在10月14日生日。被捕時被告和女友一起。被告打算和5至6個朋友慶祝生日,他自己會食用3至5克氯胺酮。被告並沒有干犯涉及毒品的罪行。辯方大律師力稱,除了少量「K仔」是自用外,其餘所有氯胺酮的份量都是社交販毒,並不是放售給他人。 6.在本席明言法庭不會接受這一種說法之後,辯方大律師得到被告的明確指示,被告不需要牛頓聆訊,亦不會出庭作供。辯方就有關社交販毒的考慮因素呈上特區訴 黃雪侯(譯音)[2002] 1 HKLRD 69 作為參考。 判刑 7.本席並不接受辯方所言,除了少量氯胺酮是自用外,其餘份量全部都是社交販毒。被告在認證背景口供,向警方說他在2009年9月開始已經失業(見(d)段和(h)段)。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和現金千多元,涉及的毒品市價,被告說是3,000元,而警方則估計是4,300元。被告家中有電子磅來量秤氯胺酮,而涉案的氯胺酮分別用9個透明和有紅線的膠袋裝載(見相片冊第14張相片)。雖然被告的生日是在被捕日期的翌日,亦有可能把氯胺酮和朋友分享,但本席並不接受全部份量的氯胺酮作為朋友分享的說法。 8.由於被告不接受牛頓聆訊。本席只能夠以一個籠統的計算方法,以9包中的2包作為被告自用、分享之用,即是說,其餘則不是社交販毒。從化驗師的報告顯示,這9包氯胺酮的每一包大概有3.3克氯胺酮。因此,在此推算,有23.16克是商業販毒之用。 9.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明言,社交販毒者並不一定會有較輕的判刑。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之中,在2008年6月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一般而言,10克至50克的量刑起點是4年至6年。被告有8項定罪,在2009年1月左右出獄,但本席的判刑並不會考慮他的前科。 10.綜觀各項因素,並考慮到有社交販毒的可能性,本席從輕發落,以四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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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