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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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i) 條;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同期執行。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4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34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4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6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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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智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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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10年8月4日

裁判日期:

2010年8月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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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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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i) 條;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同期執行。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承認案情

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承認的案情顯示他在一所「一樓一鳳」單位外大叫「出嚟,如果唔係就殺死你」。在單位內營業的女事主驚恐下立刻報案。警察到場調查,女事主同意若上訴人離開她便不追究。警員陪同上訴人離開。但在約15 分鐘後,上訴人再次在女事主門外,他大力拍門及多次大叫「出嚟,唔出就殺死你」。其時,女事主的友人到達單位外,上訴人亦向該友人說「快走,唔係我殺咗你」。該友人十分驚慌,她進入女事主單位內。其後警員到場,將上訴人拘捕。上訴人向警員表示他想嚇女事主,令她不能經營。在被捕後,上訴人說「你係拉我,我就唔搞嘢;你唔拉,我就搞嘢」。

判決

4.裁判官因上訴人承認控罪及承認上述案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推翻答辯申請

5.上訴人曾向裁判官申請推翻答辯。有關情況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道出:

被告的推翻答辯的申請

6. 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申請推翻答辯。他承認被定案時有當值律師代表,但指該律師沒有說清楚沒有作出案情所述的作為便不應認罪。律師指經審訊後被定罪可能判處4 至5個月監禁。他曾向律師表示不可輕率認罪,否則將來要推翻答辯便很困難。他因須短時間內及於訴訟壓力下才承認控罪。

7. 因被告人對其律師作出指控,本席向被告人解釋本席不能只聽取單方面的指控便作出裁決;被告須筆錄其所有指控,交予法庭及有關律師,好讓該律師回應;案件須在文件備妥後再作聆訊;雙方亦須宣誓作供及接受盤問。本席指出被告人已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亦知悉有推翻答辯的程序,理應知悉認罪與否的分别;本席亦清楚當值律師服務的運作,知道被告人認罪前須簽署認罪書;況且被告人違反緩刑,求情時更要求本席判處即時監禁及執行緩刑。因此被告人須於筆錄指控詳加解釋。被告人後來決定放棄申請。」

上訴申請

6.上訴人在決定放棄申請後,即日填寫上訴通知書,要求改變答辯,推翻定罪。

上訴理由(包括延期提出上訴)

7.上訴人指他是根據裁判法院職員的建議及指示,先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後他亦根據職員指示提出上訴。就延期進行上訴他無其他解釋。

8.在本席席前,上訴人首先重複他在裁判官席前已指出的理據:即他對其代表律師作出的指控。上訴人承認他在裁判官席前已表示放棄有關申請,因他自感未有能力盤問律師。

9.上訴人承認他並無依據裁判官向他解釋的程序,將其指控筆錄,然後讓有關律師回應。他要求本席讓他有時間再作準備。

10.上訴人另提出一項新的上訴理由。他指他在本案件共出庭三次,全部由同一位裁判官處理,他在第三次承認控罪。他指在第二次出庭聆訊時,裁判官在庭上向他說了一些話,令他或誤導他認罪。

討論

11.本席明瞭上訴人在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時無律師代表,他以覆核程序要求裁判官考慮其申請。其時裁判官已就他須處理的文件程序作非常詳盡的解釋。上訴人最終決定不作申請,隨著他立刻進行上訴程序。

12.上訴人在3 月30 日被定罪,他在4 月27 日填寫上訴通知書,已超越了14 天的期限。

1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清楚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在此情況下,祇有極有限情況下法庭才會批准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14.上訴人指其律師失當,在獲得裁判官的解釋後,他決定不作申請,但他卻在本席席前再作同樣申請。就他需要處理的文件程序,上訴人一點兒也沒有進行,他亦無申請將有關第二次聆訊的謄本加入上訴文件,祇是單憑他口述,指裁判官令他或誤導他認罪。

15.上訴人的申請毫無理據,上訴人有機會就律師失當提出申請,他自行放棄,放棄後亦沒有再作跟進。本席不認為應將案件押後,讓上訴人再作處理。上訴人不可一而再提出同樣申請。本席駁回申請。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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