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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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i) 條;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同期執行。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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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4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4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61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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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a)(i) 條;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同期執行。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承認案情 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承認的案情顯示他在一所「一樓一鳳」單位外大叫「出嚟,如果唔係就殺死你」。在單位內營業的女事主驚恐下立刻報案。警察到場調查,女事主同意若上訴人離開她便不追究。警員陪同上訴人離開。但在約15 分鐘後,上訴人再次在女事主門外,他大力拍門及多次大叫「出嚟,唔出就殺死你」。其時,女事主的友人到達單位外,上訴人亦向該友人說「快走,唔係我殺咗你」。該友人十分驚慌,她進入女事主單位內。其後警員到場,將上訴人拘捕。上訴人向警員表示他想嚇女事主,令她不能經營。在被捕後,上訴人說「你係拉我,我就唔搞嘢;你唔拉,我就搞嘢」。 判決 4.裁判官因上訴人承認控罪及承認上述案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推翻答辯申請 5.上訴人曾向裁判官申請推翻答辯。有關情況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道出:
上訴申請 6.上訴人在決定放棄申請後,即日填寫上訴通知書,要求改變答辯,推翻定罪。 上訴理由(包括延期提出上訴) 7.上訴人指他是根據裁判法院職員的建議及指示,先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後他亦根據職員指示提出上訴。就延期進行上訴他無其他解釋。 8.在本席席前,上訴人首先重複他在裁判官席前已指出的理據:即他對其代表律師作出的指控。上訴人承認他在裁判官席前已表示放棄有關申請,因他自感未有能力盤問律師。 9.上訴人承認他並無依據裁判官向他解釋的程序,將其指控筆錄,然後讓有關律師回應。他要求本席讓他有時間再作準備。 10.上訴人另提出一項新的上訴理由。他指他在本案件共出庭三次,全部由同一位裁判官處理,他在第三次承認控罪。他指在第二次出庭聆訊時,裁判官在庭上向他說了一些話,令他或誤導他認罪。 討論 11.本席明瞭上訴人在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時無律師代表,他以覆核程序要求裁判官考慮其申請。其時裁判官已就他須處理的文件程序作非常詳盡的解釋。上訴人最終決定不作申請,隨著他立刻進行上訴程序。 12.上訴人在3 月30 日被定罪,他在4 月27 日填寫上訴通知書,已超越了14 天的期限。 1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清楚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在此情況下,祇有極有限情況下法庭才會批准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14.上訴人指其律師失當,在獲得裁判官的解釋後,他決定不作申請,但他卻在本席席前再作同樣申請。就他需要處理的文件程序,上訴人一點兒也沒有進行,他亦無申請將有關第二次聆訊的謄本加入上訴文件,祇是單憑他口述,指裁判官令他或誤導他認罪。 15.上訴人的申請毫無理據,上訴人有機會就律師失當提出申請,他自行放棄,放棄後亦沒有再作跟進。本席不認為應將案件押後,讓上訴人再作處理。上訴人不可一而再提出同樣申請。本席駁回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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