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廣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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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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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第二被告人則承認「處理贓物」罪[1],獲控方接納。 案情撮要 2.本案遭爆竊的處所是一佛道社,位於旺角塘尾道205至207號唐美大樓13樓全層。 3.2009年12月7日凌晨時分,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進入唐美大樓,乘升降機到達天台。第一被告人從一個打開的窗門爬入涉案的佛道社。其間,第二被告人在天台等候。第一被告人在佛道社偷竊了一些財物﹝包括現金、利是封﹞,然後從窗門爬回天台。 4.兩名被告人的舉動被毗鄰大廈的住客羅先生目睹,他更看見有人在唐美大樓天台蹲下來,拆開一些利是及數錢。羅先生懷疑,對面天台的兩名男子犯了法,於是致電報警。 5.警長52400接報抵達羅先生家中,從該處監視兩名被告人在天台的活動,並透過通訊機,向同僚報告目睹的事情。 6.同時,警員34500和8033抵達唐美大樓天台,發現兩名被告人靠著牆身蹲在地上,身旁有3袋物品,袋內有現金26,804元、利是封、一個膠盒。此外,警員1321在天台近走廊處,發現一堆合共111元的硬幣。 7.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他在唐美大樓天台從窗門爬入佛道社偷竊,然後由窗門爬回天台。警察到達時,他正與第二被告人一起拆開從佛道社偷回來的利是。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則保持緘默。 8.佛道社的負責人莫女士事後確認,被盜物品全屬該社的財物。 求情及判刑 9.第一被告人現年30歲,過往有4次刑事紀錄﹝當中包括「搶劫」、「盜竊」、「入屋犯法」等罪行﹞。然而,他在同一案件中,干犯了6項「入屋犯法」罪,共判處監禁40個月。 10.林大律師求情時指,第一被告人任職冷氣維修技工,因判頭拖欠薪金,令他財政緊拙,才鋌而走險。林大律師稱,第一被告人自上次服刑完畢獲釋後,在內地認識了一位女朋友,她現已懷孕,預期產為本年10月。林大律師亦指,案發時,佛道社並沒有人留宿,因此沒有人受驚;而所有被盜財物亦已起回,事主沒有任何損失。 11.第二被告人現年24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李大律師稱,第二被告人於2003年由內地來港,至今已居住了6年10個月,尚差兩個月便可取得「永久居民」資格,如因本案被判處任何囚禁式刑罰,他於獲釋後,將要重新居港滿7年,才能獲得「永久居民」資格。 12.李大律師指,2009年8月,第二被告人因工作關係認識了第一被告人,兩人亦成為朋友。第一被告人曾向第二被告人借了3,000元。案發當天,兩名被告人在沙田一起工作到很晚。下班時,第二被告人打算返回內地,第一被告人也想一起去,但沒有錢。第二被告人表示,不會再借錢給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便要求第二被告人跟隨他回家拿錢,然後一起回內地。第二被告人當時不知道第一被告人所居何處,便不虞有詐,跟隨他到唐美大樓。第一被告人叫第二被告人在天台等候他。第二被告人當時並不知道,第一被告人打算進入佛道社爆竊。稍後,第一被告人交了一些利是給第二被告人,要求他幫忙拆開。李大律師解釋,爆竊佛道社全是第一被告人的主意,第二被告人並不知情,亦沒有參與。至於拆利是,第二被告人的確對利是的來源存有懷疑,因為第一被告人曾表示沒有錢,而當時亦非農曆新年時段。不過,第二被告人只是幫忙把利是拆開及數錢而已。 13.由於林大律師不反對,本席參閱了第一被告人於2009年12月7日晚上10時38分至12時01分進行的錄影會面的謄本。第一被告人的確在會面中表示,關於他到佛道社爆竊一事,第二被告人並不知情;而那些利是,是他交給第二被告人,要求他拆開的。 14.兩位辯方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件,本席已一一閱覽。 15.上級法院對「入屋犯法」罪頒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在「非住宅」的處所犯案,量刑基準是兩年半監禁。 16.第一被告人犯案紀錄纍纍,實屬「積犯」類別,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因此,本席認為,須要把量刑基準調高至3年,以收阻嚇之效。由於第一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刑期減至兩年。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第一被告人的判刑是兩年監禁。 17.至於第二被告人,由於他初犯及年紀尚輕,本席把判刑押後,索閱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報告。兩份報告對他均有正面的評語,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或進入勞教中心。詳細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第二被告人參與的程度,本席相信,他很可能誤交損友而牽涉入本案中。他已被關押了兩星期,嘗過鐵窗生活的滋味,應該受了教訓。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他一次囚外更生的機會,本席打算判處第二被告人社會服務令。 (法庭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的條件,及詢問他是否願意接受該命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18.本席正式下令,第二被告人的判刑是200小時社會服務。
[1]即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