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M Ma 訴 Tang Yin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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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10 年3 月26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本訴訟,向被告人申索損失賠償339 萬元。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 44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ug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44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0 年第4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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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Lai M Ma  

被告人 Tang Yin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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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 年7 月22 日

判案日期:2010 年8 月12 日

判案

1.原告人在2010 年3 月26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本訴訟,向被告人申索損失賠償339 萬元。

2.2010 年4 月19 日及26 日原告人存檔兩份誓章,申請因被告人沒有作出抗辯而登錄判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認為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訴因,故此無法登錄判決。法院在2010 年5 月3 日以信件通知原告人司法常務官的決定。

3.原告人在2010 年5 月14 日和19 日再次存檔誓章申請登錄判決。法院在2010 年5 月26 日去信原告人,重申由於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訴因,故此無法登錄判決。

4.2010 年6 月1 日,原告人在法院存檔日期為2010 年5 月28 日的傳票,申請由於被告人沒有發出抗辯通知書,按《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 4A章)第 13號命令第 2條規則,作出被告人敗訴的正審判決,而損害賠償則待評估。原告人同時存檔了誓章支持申請。

5.原告人的傳票在2010 年6 月8 日在高等法院聆案官龍劍雲席前單方面進行聆訊。龍聆案官頒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理由是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申索的訴因。

6.原告人在2010 年6 月18 日在高等法院排期主任辦公室進行排期,以便就龍聆案官的上述判決提出上訴。然而原告人在取得聆訊日期後,卻沒有把貼有聆訊日期電腦編碼的上訴通知書在登記處存檔。經法庭書記以電話和書信聯繫後,原告人在2010 年7 月19 日把該上訴通知書在法院存檔。

7.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內容紊亂,大意是指稱被告人向別人透露有關原告人的資料,引致原告人受騷擾,導致其生活﹑健康和人身安危受影響。原告人要求損失賠償339 萬元,又要求還給她父母。原告人在法院存檔的誓章的內容,亦是反覆重複這些指稱。除此以外,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誓章並沒有就她的申索提供任何詳情。本席同意聆案官指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申索的訴因的裁斷。原告人在法院存檔的文件亦完全沒有說明向被告人申索的事由和理據,或是計算損失賠償的基礎。在此情況下,聆案官沒有登錄判決,並把原告人的申索剔除是正確的決定。

8.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中要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 號命令第 21(1)及(2) 條規則,在無狀書的情況下進行審訊。然而第18 號命令第 21(1)及(2) 條規則只適用於被告人已在訴訟中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本案中的被告人並沒有提交擬抗辯通知書。

9.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亦要求援引第 18 號命令第 13(1)及(2) 條規則,以被告人沒有拒認而應被視為承認申索。然而該規則只適用於訴訟雙方已提交了狀書的案件,但本案的情況並非如此。

10.尤為重要的是,在本案中,原告人根本未能顯示其申索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在此情況下,法庭無需理會被告人是否承認或抗辯申索。是故,即使如原告人稱,她已把傳訊令狀和申索陳述書妥為送達予被告人,而被告人沒有作出抗辯,法庭亦不能只因被告人沒有作出抗辯便登錄判決。

11.原告人在上訴聆訊時表示經義務律師提點後,她已著手找律師協助進行訴訟。她要求給予一些時間以便可以修改申索陳述書。本席因此批准原告人可在14 天內向法庭提交擬修改的內容。原告人在2010 年7 月26 日和27 日及8 月2 日﹑4 日﹑5 日﹑9 日﹑10 日和11 日分別傳真多份文件給法庭。這些文件的內容與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之前存檔的誓章的內容大同小異,都是指稱被告人的行為滋擾她,而被告人又一直沒有否認,要求還她父母等等。有鑑於原告人一直不能就她的申索詳情和理據給予說明,本席相信原告人是無法提出具有法律認可的訴因。其申索因此應被撤銷。

12.另一方面,原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法律援助署在2010 年7 月23 日存檔了「申請法律援助通知備忘錄」,按《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 91章)第 15條,案件的法律程序須暫停42 天。然而,有鑑於原告人的上訴聆訊經已完結,她之後向法庭補充提交的多份書面陳述都只是不斷重複申索陳述書的內容,本席認為無需押後原訂頒發書面判決的日期。因此本席行使權力,取消《法律援助條例》第 15條下暫停法律程序的安排。

13.基於上述分析和理由 ,本席駁回原告人針對聆案官2010 年6 月8 日判決的上訴。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