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力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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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40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4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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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第一被告在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至於第二被告則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2009年7月17日,第一被告人在街上被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在他身上搜得4.48克的氯胺酮,一商場店舖的租單及一開啟鐵閘的鎖匙。警員及後在商場店舖內搜得386克的氯胺酮,一些量重及包裝的工具。 調查下,警方得悉此商場店舖是第二被告人在2008年7月以其名義租下的。另外,出入境的紀錄亦顯示在2009年7月16日凌晨時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一同離開香港,他們亦在同日早上6時一同返回香港。 商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得兩人在7月16日的早上10時在商場的店舖外出現的情況。 第二被告人在其後的會面紀錄中亦講及他,本席相信是當天,曾經將兩包的氯胺酮是從深圳帶回商場店舖的事宜。兩位被告人承認在商場店舖內搜得的氯胺酮均打算作販運之用。 兩位被告人現年都只是27歲。第一被告人過往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16個月的刑事紀錄;第二被告人則沒有相同的前科。 在此案中,除兩位被告人坦承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求情理由。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一案已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300至600克的氯胺酮,量刑的起點為9至12年的即時監禁。販運386克的氯胺酮,量刑的起點應為九年九個月的即時監禁。兩位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六年半的即時監禁。 第一被告人還面對另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就此項控罪,考慮到氯胺酮的數量不多,本席以9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刑罰亦下調至6個月。 第一被告人的大律師確認首項控罪所涉的氯胺酮實際上是藏於店舖內的毒品的一部分,第一被告人當日被捕的時候只不過是向警員胡扯一番。考慮到以上所述,本席認為合適的處理方法將第一項控罪的6個月的其中1個月的監禁與第二項控罪的六年半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結 第一被告人就他在席前所承認的兩項控罪判處六年七個月的即時監禁;至於第二被告,就他在席前所承認的一項控罪判處六年六個月(即六年半)的即時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