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英祥

Case No.DCCC 87/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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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英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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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3月1日下午12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Steward H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焯勝律師事務所Mr Charles WONG Cherk Shing 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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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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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09年11月10日晚上9時,警員看見被告在落馬洲管制站的到港大堂行跡可疑,於是便截查被告及進一步搜身。警員從被告的肛門找到兩個避孕套裝載內有毒品的膠袋。被告身上亦有一個未用的避孕套和一張膠紙。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替人從大陸帶毒品來港,收取1,500元酬勞。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

(1)他在當日早上8時左右到深圳,從一個叫古仔的朋友得到這兩包毒品。

(2)那個朋友叫他帶這些毒品到旺角,他給被告1,500元作為酬勞。

(3)他把這兩包毒品包裝在兩個避孕套內,放入自己肛門內,然後返回香港。

(4)他知道涉案毒品是4號海洛英。

(5)他自己亦有毒癮,用針管注入海洛英。

(6)原本那朋友是打算給他三包毒品,所以被告帶備三個避孕套和額外一張膠紙。

2.經化驗後,涉案毒品是兩袋分別藏有18.38克和18.41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總共36.7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5.59克混合劑。有關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7時49分在落馬洲管制站離港,同日8時57分回港。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61歲,有五十六項定罪,兩項是相同的販毒罪。被告在17歲時已經有毒癮。他已經和太太離婚,兒子在二十多年前移居他國,後來亦因為交通意外而過身。被告並沒有固定職業,因為1,500元的利誘而販毒。

判刑

4.被告在61歲之年已經犯案纍纍。在1996年8月和2005年11月更加干犯相同的販毒罪。被告在2005年11月被判入獄56個月,2008年7月才出獄。辯方沒有爭議涉案的海洛英大約值港幣35,000元。被告在同日短時間內進出香港,跨境販毒。被告亦體內藏毒來過關進入香港。在警誡下被告甚至承認原本打算販運另外多一包毒品。這使他在數量上和市價上所販運毒品的程度更為嚴重,但本席只會基於控罪書上的毒品份量作為判刑基礎。被告人贓並獲,坦白承認控罪實屬是明智之舉。一般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判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的毒品是36.79克海洛英鹽酸鹽,因此本席以六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5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