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英祥
|
DCCC8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09年11月10日晚上9時,警員看見被告在落馬洲管制站的到港大堂行跡可疑,於是便截查被告及進一步搜身。警員從被告的肛門找到兩個避孕套裝載內有毒品的膠袋。被告身上亦有一個未用的避孕套和一張膠紙。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替人從大陸帶毒品來港,收取1,500元酬勞。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
2.經化驗後,涉案毒品是兩袋分別藏有18.38克和18.41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總共36.7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5.59克混合劑。有關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7時49分在落馬洲管制站離港,同日8時57分回港。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61歲,有五十六項定罪,兩項是相同的販毒罪。被告在17歲時已經有毒癮。他已經和太太離婚,兒子在二十多年前移居他國,後來亦因為交通意外而過身。被告並沒有固定職業,因為1,500元的利誘而販毒。 判刑 4.被告在61歲之年已經犯案纍纍。在1996年8月和2005年11月更加干犯相同的販毒罪。被告在2005年11月被判入獄56個月,2008年7月才出獄。辯方沒有爭議涉案的海洛英大約值港幣35,000元。被告在同日短時間內進出香港,跨境販毒。被告亦體內藏毒來過關進入香港。在警誡下被告甚至承認原本打算販運另外多一包毒品。這使他在數量上和市價上所販運毒品的程度更為嚴重,但本席只會基於控罪書上的毒品份量作為判刑基礎。被告人贓並獲,坦白承認控罪實屬是明智之舉。一般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判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的毒品是36.79克海洛英鹽酸鹽,因此本席以六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52個月。
|